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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7-11365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13 成文日期: 2017-09-13
关键词: 明确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职责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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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17〕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1.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镇(街道、区)对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各自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原未按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由所在镇(街道、区)实行属地管理。 

3.镇(街道、区)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了市属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市属非煤矿山和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行业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各镇(街道、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将辖区(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于9月25日前全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并将监管台账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进驻开发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招政发〔2006〕47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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