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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8-114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6 成文日期: 2018-01-25
关键词: 招远市 界河 河长制 管理 实施细则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界河河长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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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1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招远市界河河长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招远市界河河长制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界河河长制管理,确保界河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招办字〔2017〕30号)和《招远市河道管理办法》(2014年4号市长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体制

界河河道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行市、镇、村三级河长管理体系。

1.市级河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界河市级河长,市级河长联系单位为市环保局。

2.镇级河长:由温泉街道、梦芝街道、金岭镇、张星镇、辛庄镇镇长(主任)任流域内镇级河长。

3.村级河长:由流域范围内沿河各村支部书记(支部负责人)任本村河段河长。(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管理职责

1.市级河长。组织领导界河相应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库执法监管等六项任务。

具体职责:牵头组织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依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河长制会议制度等八项工作制度规则的通知》(招办字〔2017〕38号)规定,每月召开一次界河河长制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专项督查或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改正。

2.镇级河长。镇级河长是其责任河道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界河责任河道的治理、管理、保护,履行指导、协调、督察、巡查、监督、调度等职责。

具体职责:组织责任河道实施“一河一策”方案,制定责任河道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河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库及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执法监管等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界河河道管理保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对其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法侵占水域岸线和航道、围垦、盗采砂石资源、破坏河库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负责指导、督察、监督下一级河长、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全面掌握责任河道基本情况,每周至少对责任河道开展一次巡查,并留好巡查记录。

3.村级河长。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河道整洁和生态健康。

具体职责:落实河道每日巡查工作制度,留好巡查记录,确保河道监管到位。负责协调辖区内企业、商户、养殖业主、居民落实排污治理措施;发现河道污染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及时通知执法部门、镇级河长,并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处理违法行为。负责落实河道保洁工作,安排河道保洁员,确保河面、河岸无明显垃圾。

4.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界河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具体职责:落实界河市级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界河河长制实施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监督指导下级河长制办事机构完成任务,总体推进界河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5.市环保局。作为界河市级河长联系单位,协助市级河长做好日常联络、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等工作。

具体职责:切实发挥市级河长参谋助手和联络服务的作用,积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建立完善通报制度,每月向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办书面报告河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并及时督促镇级河长和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需协调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第一时间向市级河长汇报予以协调。

同时,抓好界河流域环境整治和水质监测。牵头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入河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控制界河流域工业企业排污,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结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做好环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河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

6.市水务局。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河道综合管理。

具体职责:强化界河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入河排污口和河道采砂审批管理。组织开展界河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落实河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碑界桩。组织编制界河河道利用管理规划。牵头实施河道综合治理。

7.市住建局。调度做好界河周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界河沿岸村镇临河界限。

具体职责:督促各镇街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

8.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厉打击各类涉河违法行为。

具体职责:加强河道执法巡查,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并留有巡查记录、签字备案;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河长办,由市河长办通知镇级河长或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内进行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做好案件移交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

三、责任追究

界河各级河长、联系单位、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因不履职尽责导致界河环境遭受损害的,给予如下处理:

1.村级河长:不落实河道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对责任河道发生的违法行为不知情,被社会举报或被执法部门发现,初次发生但未对河道、坝堤、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由镇级河长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若对河道、坝堤、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或连续两次发生违法行为不知情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河道发生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者纵容、包庇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参与甚至组织违法行为的,或者干扰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镇级河长:“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内河道连续两次发生违法行为不知情,但未对河道、坝堤、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由市级河长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若对河道、坝堤、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并给予行政追责;对辖区内河道发生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的,或者辖区内发生严重影响河道、坝堤、水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参与甚至组织违法行为的,或者干扰阻挠执法部门正常执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3.其他相关部门:违规审批、验收项目,未对河道、坝堤、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由市级总河长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若对河道、坝堤、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追责;不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对反映的界河环境保护问题处置不当或应付了事,导致发生影响河道、坝堤、水质、环境安全等现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纵容、包庇甚至参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有关说明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界河三级河长名单(市.镇.村)

2.界河巡查记录(样本)

3.界河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列表

附件1:   3  附件3.doc

附件2:   3  附件2.doc

附件3:   3  附件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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