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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8-1177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0-17 有效性: 2021-10-15 有效
关键词: 招远市 企业 转贷 基金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ZYDR-2018-0020004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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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1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招远市企业转贷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28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为更好地支持我市各类企业发展壮大,有效破解企业转贷难题,切实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风险,增进银行和企业协作互信,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出资设立招远市企业转贷基金(以下简称“转贷基金”)。为确保转贷基金规范安全运作和相关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转贷基金设立目的、规模和管理

第二条 转贷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为有流动资金贷款、正常经营的各类企业在合作银行范围内提供转贷服务。

第三条 转贷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规模暂定2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招远市财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担保公司”)为转贷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转贷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三章 转贷基金对企业要求

第五条 转贷基金重点支持在合作银行有流动资金贷款且正常经营的企业,企业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注册登记、依法正常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

2.转贷基金支持的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应存在下列情况:银行贷款逾期、职工欠薪、民间非法借贷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作为债务人涉及诉讼等;

3.企业需按照财金担保公司业务规范流程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措施;

4.企业提交资料后,财金担保公司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真查询并取得银行授信业务批复文件后,根据财金担保公司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完善担保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转贷业务。

属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需报市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业务。

第六条 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企业中,转贷基金将选择产业引领、股改规范的企业进行优先支持。重点支持涉及工业4.0、智能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型企业以及成长性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智慧海洋、医养健康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企业。

第四章 基金运行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转贷基金办理要体现“缜密严谨、快速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需求和实现风险控制。转贷基金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包括:

1.企业提交申请:企业原则上应在其贷款到期前15个自然日提出转贷基金使用申请,然后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报财金担保公司待审;

2.初审调查:由财金担保公司业务部对企业申请的材料进行初审,随后开展尽职调查、完成调查报告等系列工作;

3.风险审查:由财金担保公司风控部按照业务流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审查并严格查证各项保证措施;

4.业务审批:财金担保公司风控部将业务调查报告提交财金担保公司业务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评审后形成评审决议;

5.转贷基金出账:经评审通过的业务,企业与财金担保公司办理相关转贷基金使用手续,落实保证措施签订合同;财金担保公司将转贷基金划入客户还款账户,并全程监督企业将转贷资金按既定用途归还银行贷款;

6.转贷基金回款:财金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紧密配合,全程监督资金回款至财金担保公司账户。

第五章 转贷基金使用额度、期限、费用  

第八条 转贷基金使用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参考标准原则上定为:

使用时间  

30天以内

30天以上

1000万元以下

0.50‰/天

0.66‰/天

1000万元(含)-3000万元

0.48‰/天

0.63‰/天

3000万元(含)-5000万元

0.45‰/天

0.60‰/天

5000万元(含)-10000万元

0.40‰/天

0.57‰/天

10000万元(含)以上

0.35‰/天

0.51‰/天

第九条 转贷基金单笔使用时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原则上不超过20个自然日,特殊原因经财金担保公司同意后可最多延长至45个自然日,超过45个自然日银行没有为企业续贷的视为不良。同一企业或关联企业在上一笔转贷基金未归还或未按时足额缴付使用费前不得申请另一笔转贷基金。

第十条 根据转贷基金申请使用方与财金担保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转贷基金使用方需及时足额缴纳转贷基金使用费。

第六章 转贷基金监管

第十一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转贷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监督转贷基金规范运行,对转贷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并联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烟台银监分局招远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与指导,财金担保公司则要肩负起转贷基金的正常运营维护以及风险审查的主体责任,严谨、务实、高效、规范地抓好转贷基金各项工作的落实,并每月向市政府报告转贷基金运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因用于所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人名下贷款的转贷业务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财金担保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查决策。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规条款有冲突的,以国家法规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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