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文件库>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8-1138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信用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日期: 2018-12-25 成文日期: 2018-12-25
关键词: 守信 激励 失信 惩戒 社会诚信建设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字号:

招政办发〔2018〕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烟台市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和烟台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烟台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决策部署,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和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认定守信和失信行为,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积极参与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家、省和烟台市下发的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系列备忘录,初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到2020年年底,全面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向纵深发展,全社会信用环境显著提升,成为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城市。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本部门(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或电子化存储。依托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信用记录与归集机制,全面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表彰奖励、判决仲裁、违法违纪等各类信用信息,推动法人与自然人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推动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加大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各类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并推送至“信用烟台”网站集中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烟台”网站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公示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推动信用信息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扩大信用需求,依托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或第三方机构信用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三、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建立信用承诺机制。依托“信用烟台”网站的诚信承诺专栏,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率先垂范,努力争当行业“诚信标兵”。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事前诚信承诺活动,激励市场主体守信践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

(二)多渠道优选诚信典型。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产生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实施守信激励。(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工商联牵头,各镇(街道、区)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和诚信主体提供便利多样性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把信用记录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加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重要内容,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四、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组织要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行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故意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在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的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五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各镇(街道、区)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录用、考核、评先选优的参考。(各镇(街道、区)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烟台”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综合性政务网站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各镇(街道、区)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牵头,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市发改局、市民政局牵头,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五、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依托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并将激励和惩戒对象有关信息通过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提供给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法对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牵头,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实施多部门协同和跨区域联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上市公司、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单位及责任人等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确保备忘录规定的各项惩戒措施切实发挥作用,促进制度落地。要依法依规将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严重失信信息嵌入到部门、行业的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并实现自动对比、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构建“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联合监管格局。(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牵头,各镇(街道、区)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建立完善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对“红名单”诚信主体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列入“黑名单”,依法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烟台”网站等公共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营造浓厚诚信氛围。突出诚信主题,弘扬诚信文化,多形式组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导游、评估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14类重点职业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在开展评先评优过程中,要将信用记录作为参考依据。在文明单位、文明市民创建评选活动中,加大诚信建设考核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各镇(街道、区)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将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落实不力的镇(街、区)和部门加强督促整改,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联合惩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市发改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牵头,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doc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我要问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