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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8-11374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医药管理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27 成文日期: 2018-04-27
关键词: 促进 生物医药 产业健康 实施意见 有效性: 2022-02-07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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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1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招远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

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生物医药产业是集公益性、战略性、竞争性为一体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以打造生物医药为核心,以服务民生需求为根本,加大战略投入,夯实产业基础,优化产业布局,坚持创新驱动、结构升级、绿色高端的原则,激发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推动生物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高端化发展,加速形成我市经济新支柱。

发展目标: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生物医药产业,提升产业层次、推动传统产业升级、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到2020年,引进、扶持、培育一批对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具有长远影响、辐射带动力强的项目,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建设不断完善,生物医药产业初具规模。

二、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招远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生物制品、化学药物、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医用材料、诊断试剂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生物医药企业”)。

三、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

(一)生物制药领域

重点研发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生物基因芯片、新型生化药物、活性蛋白与多肽类药物、医用诊断试剂、干细胞技术等。

(二)化学药领域

重点研发抗感染药物、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口服缓释控释制剂等药物新型制剂、关键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加大新药自主创新力度,鼓励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化合物。

(三)中药领域

重点研发中药注射剂、中药复方制剂、抗病毒制剂、中药戒毒药等,积极发展中药饮片,开展中药关键技术的产业化应用研究,开发符合中药特点的粘膜给药等制剂技术。

(四)医疗设备制造领域

加强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环保技术等现代制造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医疗设备新产品开发和传统优势产品提升。

(五)人才引进和培养领域

加强对海内外生物医药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高水平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积极与国内外医药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加强本地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引进合作

结合本地实际,筛选国内外创新型生物医药孵化器、投资公司开展合作,可以采取孵化或研发与产业化分离的方式,以项目在招远进行注册并产业化为前提,由产业引导基金与埠外孵化器或投资公司共同投资生物医药项目。该项目成功在招远产业化,则对该孵化器或投资公司和项目团队分别给予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奖励。

(二)强化金融服务支撑

1.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首期规模2亿元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在股权投资、并购引导、债权投资、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方面,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支持和服务。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的生物医药企业IPO之后,如该项目在招远落地并存续,产业引导基金可零收益退出,否则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2.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引进生物医药医疗基金公司落户招远,开展基金合作,鼓励基金投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3.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或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或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新迁入我市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规范化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结束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以省金融办提供的规模企业名单为准);对在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精选板补助50万元(含股改补助),成长板补助30万元(含股改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含股改补助),对直接挂牌创新层或首次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企业,补至200万元奖励。

(三)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1.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获得一类新药和第三类大型医疗设备或针对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重大疾病、临床急需重大品种研发项目,优先纳入奖励支持范围,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2.支持重点产品产业化。对生物医药企业在开发一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在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后,按临床前研究费用2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取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并且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取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且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临床研究费用扶持可按阶段申报)。

(四)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加强生产性企业土地供应。在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开发区“飞地园区”,由开发区负责园区投资建设与项目引进及配套服务,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对于拟入驻园区的生物医药企业优先纳入土地年度使用计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2.强化房租补贴力度。对于在我市租赁办公场所和厂房开展研发、生产的企业,按照租赁面积给予前三年租金补贴。2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30元;2000-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50元;5000-10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80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100元。

3.强化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于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建厂采购设备等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不包括土地投资),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根据投资额度和贡献大小,给予实际投资总额8-15%的投资补助。

4.强化重资产投入扶持。对于实际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的重点生物医药项目,可采用“政府土地入股或代建厂房、企业分期偿还”的方式开展合作,减轻企业投资压力。

5.强化高新技术支持和奖励。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投产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省发改、科技等部门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不能满足国家相关条件的研发型企业或无法单独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生物医药服务类企业,可以同样标准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亦可享受相应奖励。

6.强化项目贡献奖励补助。实体生产型项目自投产运营并认定后,前3年按照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照5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

(五)支持行业人才引进培养

1.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补贴。对引进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给予15-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1000-8000元的每月生活补贴和5-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给予个人所得税补助。对年薪12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三年给予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

3.强化高层次人才奖励。对在我市工作期间被评为各级高层次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完善人才引进服务。对于成功引进的行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给予妥善解决,解除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5.加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与支持生物医药企业与本地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培养行业发展所需技术人才与产业工人,并对该校企合作项目给予支持。

(六)强化重大项目支持

对引进国内行业排名前50名、世界500强,能够填补国内、省内行业空白,或能与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的重大项目及平台、特殊人才和团队、企业间兼并重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降低扶持门槛并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五、措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成立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每周由副组长召集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议,每月由组长召集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及运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行业专家、领军人才及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搭建生物医药产业智库,对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指导与论证,为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优化服务环境

强化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服务,实行协助办理制。由投资商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我市实行“一站式”服务,协助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对受理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制,对审批办证过程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安排专人对接项目建设运营跟踪服务,确保企业“无干扰、零压力”运营,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六、附则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二)本意见试行期间,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市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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