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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8-2062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才工作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7 有效性: 2022-10-03 有效
关键词: 有突出贡献 中青年 专家 选拔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ZYDR-2018-0020001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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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烟台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烟发〔2016〕22号)、《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7〕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和领域及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第三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3年,自批准的次年1月起开始计算。管理期满后,对专家管理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在管理期内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直接延续一个管理期。  

第四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烟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烟台市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或烟台市(厅)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国家、省、烟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烟台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部)或烟台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所认可。 

(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答辩、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市直部门(单位)、驻招单位组织实施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推荐人选。市直部门(单位)、驻招单位负责专业技术人员(人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成立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组成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年度申报人选的专业分布情况,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2-3人。专业评审组根据推荐人选综合情况,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对初步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考察。

第十二条 经公示考察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推荐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积极为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放市政府津贴400元。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1次健康查体。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每年为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10-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鼓励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申报职称时,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可按照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直接聘用。 

第十八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单位)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联系

第十九条  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

(一)建立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建立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绩档案,记载和跟踪专家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并及时归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专家联系制度。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专家联系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有关部门对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应及时研究,采取措施认真处理,帮助联系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专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服务。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岗位、奖惩、退休及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充分发挥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招远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招远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直部门(单位)、驻招单位审核并同意后,及时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

(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直部门(单位)、驻招单位核实并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取消其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日。《关于印发招远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政发〔2006〕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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