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政发〔2018〕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全市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办法
为加大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力度,加快建成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未来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四新”“四化”项目,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基本形成新动能主导我市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2018年起,市财政设立重点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新上项目的投资补助。
第二条 专项扶持范围为列入省、烟台及我市重点项目中的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落地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专项扶持项目的资金扶持标准:
1.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220万元/亩。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但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质量效益好的项目,可按比例适当核减。
2.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专项扶持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①投资强度达到35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10%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②投资强度达到28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9%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③投资强度达到220万元/亩(含)以上的给予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8%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
备注:(1)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土地投资及其它费用;
(2)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项目总用地面积。
第四条 对重点鼓励类、引导性产业项目,产业拉动力强的招商引资项目且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大项目、好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补助。
第五条 专项扶持项目的筛选认定:
1.设立市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专项扶持项目,提出扶持意见,督促抓好落实。
2.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扶持项目的筛选确定工作,每年年初、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项目单位是市级企业的直接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项目单位是各镇(街道、区)所属企业的,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区)向市发改局提出申请。
3.入选的专项扶持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要求;
②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环评等主要手续办理齐全。
4.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扶持入选项目,对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程序:
1.入选的专项扶持项目完工投产并取得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申报专项扶持资金。
2.申报评审由申报、初审、第三方评审、联席会议审定、资金拨付五个环节组成:
(1)项目单位申报。入选的专项扶持项目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申报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企业申请专项扶持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②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手续;
③国土部门的项目用地手续;
④住建部门的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⑤环保部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⑥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额、投资
强度相关材料(建筑安装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2)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后,要对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未入选专项扶持项目的;
②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环评等主要手续不齐的;
③未达到专项资金扶持标准的;
④项目未完工投产的;
⑤项目单位发生安全生产、环保重大事故或企业有失信记录的。
(3)第三方评审。对初审通过后的申报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投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审核报告的审计监督,确保项目投资情况真实有效、计算标准准确无误。
(4)联席会议审定。市财政局根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初审及第三方评审的情况,拿出对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补助意见,每半年、年底向联席会议提报研究。由联席会议集中研究确定扶持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5)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扶持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 凡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责令收回全部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5年内不予申报任何扶持资金。市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招政发〔2015〕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有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继续执行。生物医药产业根据《招远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招政发〔2018〕21号)有关规定执行。已经享受市里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建(续建)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