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依据 | |
1 |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 旅行社 | 市旅游局 | 1.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3.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5.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6.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7.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经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2 | 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 | 旅行社、导游 | 市旅游局 | 1.是否取得执业许可;2.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经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3 | 对星级饭店的监管 | 星级饭店 | 市旅游局 | 1.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2.未取得星级的饭店是否使用或变相使用星级称谓和标识;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4 | 对A级旅游景区的监管 | A级景区 | 市旅游局 | 1.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775-2003);2.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