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法定信息公开>公共监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索引号: 1237068577974757XK/2018-07080 成文日期: 2018-12-18
发布机构: 招远市旅游局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招远市旅游局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浏览量:

字号: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依据

1

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

市旅游局

1.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3.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是否依法经营,有无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5.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6.是否与导游等长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7.旅行社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措施;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经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帐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3.《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2

对导游和领队的管理

旅行社、导游

市旅游局

1.是否取得执业许可;2.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经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3.《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3

对星级饭店的监管

星级饭店

市旅游局

1.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2.未取得星级的饭店是否使用或变相使用星级称谓和标识;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第六十条: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A级旅游景区的监管

A级景区

市旅游局

1.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GB/T1775-2003);2.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实力较强的旅游企业、集团及税收贡献率较大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旅游企业,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5%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年7月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3.《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第六十条: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