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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编号: 烟科[2018]83 号
行政层级: 烟台市 政策主题: 科技创新
适用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

烟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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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 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基础性专业技术研究平台, 聚集和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 学术人才和研究团队, 研究新技术、 新产业发展方向, 开展适度前瞻性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性基础技术研究, 探索和开拓
原始创新技术的应用途径, 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源动力。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 科研院所、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和大型骨干企业建设, 或由以上单位牵头联合其他单位合作建设。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市内专业唯一、 条件保障有力、注重原始创新和定期评估、 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 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 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验收、 绩效评估和认定管理工作;
(四) 遗选确定第三方机构为市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 县市区科技局以及中央、 省驻烟单位作为市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 具体指导、 协调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负责督促落实建设运行所需资金、 人员、 场所和科研
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
      第七条 高校、 科研院所、 重点新型研发机构、 大型骨干企业等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 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机构, 对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决策;
(二) 保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经费投入和科研条件, 确保高质量建设、 高效率运行;
(三) 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 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委员。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采用
相对独立的人、 财、 物管理机制。
     第九条市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
科研团队、 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市内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且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主要职

责是为实验室的发展目标、 研究方向、 研究任务、 重大科技活动、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开放性课题等提供咨询论证。 学术委员会一般不少于 7 人, 主任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担任, 委员应

是本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并不得在市内其他实验室担任学术委员, 依托单位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实验室主任为当然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 每次换届更换委员数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 设置若干科研课题团队, 科研团队由市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 访问学者、 博士后研究人员、
合作单位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 保持团队结构规模相对合理稳定。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 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 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认定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编制发布年度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域方向
指南, 各主管部门、 单位组织推荐所辖单位提出建设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研究方向符合各级政府的经济、 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 与我市优势产业或未来新兴产业有较高的关联度;
(二) 拥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科研队伍, 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 国内先进;
(三)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管理机构健全, 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 汇集积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
(四)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重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能够保障科研活动经费、 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注重实验研究成果向应用技术转化。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程序:
(一) 依托单位组织填写《烟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并编制《市重点实验室 3 年筹建计划任务书》, 经主管部门论证、 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二) 市科技局依据年度建设指南和申请建设条件, 进行申请材料初审;
(三)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论证委员会,对通过材料初审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单位进行质询答辩、 现场考察, 做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论证委员会的论证报告,研究确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名单, 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五)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应对照论证委员会的论证报告, 重新修订《市重点实验室 3 年筹建计划任务书》,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筹建期制度, 筹建期为 3 年, 筹建期内挂“烟台市 xxx 重点实验室( 筹)” 牌子。 筹建期满 3 个月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市重点实验室 3 年筹建计划任务书》 进行
验收。 筹建期内提前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 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 可提前验收。 筹建期满无法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 由建设单位提前 3 个月提交延期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经批准筹建期可延
长 1 年, 1 年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通过验收的, 由市科技局行文公布命名为“烟台市 xxx 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Yantai Key Laboratory of xxx”) 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运行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 不断凝练研究方向, 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集聚优秀人才团队, 支持青年科技人员成长, 加快提升源头创新供给能力。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 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 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省乃至省外、 国外设立开放课题, 设置访问学者岗位, 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市重点实验室
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 提高产业参与度。鼓励市重点实验室加入与研究领域、 方向相近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挥自身优势, 增强对产业前沿技术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改进科研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积极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开展对外服务, 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 论文、 软件、 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营造宽松民主、 潜心研究、 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 建立实验室档案制度, 确保实验记录、 数据、 资料、 成
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 实验室主任更换、 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 重组的, 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 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 经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制度。 将研究水平与贡献、 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开放交流、 运行管理、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程度、 吸纳社会资本投入等纳入绩效评估指标内容。 市
科技局以 3 年为评估周期, 组织对市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结果, 确定优秀、 合格和不合格等 3 个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优先从市级重点实验室中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
(一) 在申报、 年报、 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 管理不善, 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 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四) 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母素, 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五) 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 审计和评估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23 年 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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