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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8-114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0 成文日期: 2018-09-17
关键词: 招远市 加强 砂石资源 管理意见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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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18〕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砂石资源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全市原则上严禁开采河砂、库砂、风化砂、海砂、卵石等各类砂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水务局

1.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及确权划界工作。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根据河库功能定位,合理开展河库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水库,维护河库管理,保护良好秩序,努力恢复河库水域岸线良好的生态功能。

2.落实管理职责:负责河库管理范围内采砂规划和许可办理。强化涉河库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建设方案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河库采砂管理责任,科学修编河道采砂规划,严格采砂审批。在河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须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勘测规划,并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专家论证及防洪评价,确保河库安全。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

1.日常巡查:加强河道巡查工作,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重要区域,坚持常巡查勤巡查,对发现问题的区域,实施昼夜巡查,全天候防控。对镇(街道)、村和相关单位上报的苗头性问题,超前介入、超前防控,防患于未然。

2.联合查处:发现非法采砂现象或接到举报后,本着“从快从严从重”的原则,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国土稽查、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属地派出所联合行动,立即进行查处。

3.从严惩治:对查处的非法采砂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排测绘机构对破坏面积、砂石方数进行测量;依据物价部门对涉案的各类砂石资源价值合理评估情况;对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要顶格处罚;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由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刑事措施,对涉案人员尤其是组织者,进行严查严审严办,对涉黑涉恶的,要深挖根源,严厉打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强力震慑。

4.审批备案:对各类民生事业和建设工程用砂,确有需要的经市级总河长审批同意后并报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未审批备案的,一经发现,按非法采砂查处。

(三)市国土资源局

1.日常巡查:本着“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的原则,认真落实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制定详细巡查计划,确保辖区内非法盗采行为的多发地带、重点区域全覆盖。

2.落实职责:负责河库管理范围外采砂日常监管及非法采砂查处打击工作;负责采砂规划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砂石资源挂牌拍卖及矿业权收益金收缴工作;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市公安局

负责按照非法采砂入刑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

(五)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与公安部门查处非法运砂营运车辆:

1.在全市范围内加大执法力度,凡在我市辖区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砂石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2.负责联合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实行固定检查与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加大对运砂车辆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行为的查处。

3.建立非法采砂行为查处抄告制度,将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市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运砂车辆违法行为。

(六)市林业局

负责沿海防护林采砂管理工作:

1.加强对沿海防护林的巡查,杜绝开采、侵占、买卖和破坏沿海防护林内砂石资源行为。

2.加大对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沿海防护林带内无砍伐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

3.对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毁林采砂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海洋渔业局

负责高潮线向海一侧海砂管理工作。加强沿海巡查,依法查处沿海非法采砂行为。

(八)市物价局

负责及时合理评估涉案的各类砂石资源价值,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提供科学依据。

(九)各镇(街道)

镇村两级要加强辖区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落实镇村两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非法采砂行为要立即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相关管理部门,留好巡查记录,并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处理违法行为。严禁镇村私自批准同意在辖区内采砂,一经发现一律按盗采处理。

二、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各新闻媒体、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砂石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市主要道路、乡村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对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进行守法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地加大对非法采砂危害性及处罚措施的宣传力度。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导向和监督作用,深入挖掘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联合执法。建立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国土、林业、海洋渔业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注重联动。对违反砂石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联合查处重大非法采砂案件,严厉打击查处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建立健全案件移交制度,案件处置结果要及时反馈给案件移交部门,推进全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序开展。

(三)责任追究。各镇村主要负责人、各镇村河(湖)长“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辖区内连续两次发生非法采砂行为不知情,但未对河库、坝堤、土地、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的,由市级领导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若对河库、坝堤、土地、水质、环境等造成影响或对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四)严格审批。全市原则上严禁开采砂资源,确有需要的实行许可证制度,按管理权限实行管理。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用砂必须严格按照程序逐级报批,最终报市长审批,同时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报相关部门备案,不得外运、买卖、挪作他用,未经批准一律按非法采砂处理。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关于印发招远市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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