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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8-1139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8 成文日期: 2018-09-27
关键词: 加快推进 湿地 保护 修复 有效性: 2023-01-05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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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18〕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招有关单位:

《招远市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招远市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8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8〕24号),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在我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加强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属地负责,属地政府对辖区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2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3.5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全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2018年年底前,公布湿地保护名录。(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各镇(街道)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五)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进行有效衔接。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划定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建立湿地保护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地、海洋特别保护地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完善市、镇、村三级管护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和其他国土空间调查结果,将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作为湿地保护的硬性指标和刚性约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它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革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到2020年,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海域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2020年年底前,按照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湿地生态健康状况评定标准和湿地鸟类监测技术规范,对全市湿地进行健康评定,并对湿地鸟类开展资源监测。(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湿地保护成效责任机制。相关镇(街道)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九)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探索湿地合理利用,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约谈和预警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占用、破坏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对向湿地区域排污以及建设项目占用、破坏湿地等行为,要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审批制度。(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二)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谁破坏、谁修复制度。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镇街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镇(街道)要根据资源状况,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在稳定和扩大现有湿地的同时,加快保护体系建设,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生态补水、污染控制、盐渍化土地复湿和综合整治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居民搬迁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对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内的集体土地,可通过征收等方式转为国有,也可以通过入股等方式,把湿地的使用性质固定下来,统一保护和经营。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碎片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库)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五)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各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用水。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六)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湿地生态系统修复主要采用生物、生态及工程技术,逐步恢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要分别制定本地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并组织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建立退化湿地第三方修复机制,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七)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要加强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平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实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制定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八)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湿地生态定位监测点规划,抓好监测点建设。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林业部门要加强生态风险预警,出台湿地生态风险预警办法,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鼓励各级各部门广泛跟踪调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的体制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十九)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全市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市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要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级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湿地保护综合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要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扎实推进。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表扬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快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烟台市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招远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湿地监测评价体系等制度框架。(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镇两级政府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湿地保护。(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湿地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加强湿地保护研究和监测,为湿地保护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地开展湿地保护全民宣传教育,特别是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制定湿地保护志愿者管理办法,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的传播。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科普力度,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局、市教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印发招远市加快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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