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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9-2151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0-30 有效性: 2021-10-31 有效
关键词: 小型水库 清淤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ZYDR-2019-0020003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小型水库清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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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1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招远市小型水库清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29 日

招远市小型水库清淤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切实加强全市小型水库清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小型水库清淤工程。支持鼓励通过水库清淤,增加雨洪资源利用,增强蓄水、调节能力。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属的小型水库,由专职管理机构作为水库管护主体;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 由镇(街道)水利站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小型水库管理所和各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小型水库清淤工作,负责辖区小型水库清淤工程的计划申报、组织实施、质量控制、完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库清淤方案进行审查和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水库清淤砂资源进行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水库清淤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四条 费用承担。小型水库的清淤费用由水库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计划申报。各镇(街道)按照“轻重缓急、注重实效,尊重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规划。按规定提交《水库清淤方案》和《水库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市水务局后经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六条 计划下达。市水务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清淤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需对清淤方案涉及的工程规模、技术指标、工程量及清淤时限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方案通过评审后,由市水务局提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对小型水库清淤工程进行批复,各镇(街道)须将清淤方案和批复文件报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根据批复建设内容对清淤项目组织实施并做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方案变更。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清淤方案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清淤方案和工程量、降低施工标准。确需变更的,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水务局审核批复。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清淤标准。小型水库清淤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清淤方案进行清淤,同时兼顾水环境功能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加强清淤弃土的管理,涉及砂资源的使用与处理,需要报经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批准,并报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作为小型水库工程管护主体,应加强对小型水库清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淤土处置、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合同管理。项目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廉政规定和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清淤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在建清淤水库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不得影响水库大坝等工程安全,水库清淤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施工用电必须配备安全用电保护装置。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监管。招远市水务局负责对小型水库清淤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批复方案进行清淤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影响水库工程安全或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私自改变弃土和砂资源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小型水库清淤完工后,各镇(街道) 政府(办事处)自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清淤完工验收报告》报水务局备案。市水务局组织有关技术力量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小型水库清淤资金由镇(街道)、村自筹解决。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在工程建设中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0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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