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频次 | 抽查依据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的检查 | 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水的企业
| 1.排水许可证;2.水质检测报告;3.污水预处理设备运行情况,运行记录及相关规章制度是否齐全;4.对排入污水管网的水样进行抽样化验。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1号) 第三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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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685MB28239162/2019-09106 | 成文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配分类: | 抽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