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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9-1117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2 成文日期: 2019-04-09
关键词: 进一步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 审核工作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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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 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4 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于5月底前将本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和依据报送市司法局审核、汇总,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统一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部门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合法性审核内容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 号)要求,严格界定规范性文件范围,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对经界定不是规范性文件的,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所制发文件不能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对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全部纳入审核范围, 确保应审必审。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是否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是否越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情形。凡是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新旧动能转换,以及产权保护等要求的,一律要求修改,坚持不改的,不予通过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审核程序, 制发文件需前期调研的,起草部门应提前通知市司法局参与。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 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应向市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 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制定文件的全部依据目录和文本, 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材料。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必须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使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实际和民意。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论证、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审核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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