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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9-2151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安全、司法,安全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4-30
发布日期: 2019-05-03 有效性: 2024-06-01 有效
关键词: 安全生产 举报 管理 约谈 统一登记号: ZYDR-2019-0020001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和招远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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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字〔2019〕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和《招远市安全生产约谈 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招远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 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 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 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 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对经查属实的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协助调查等情况,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奖励,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招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附件

招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0535-8212353

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 0535-8213513

招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0535-8212442

招远市公安局         0535-8213885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35-8212080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535-8111573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 0535-8215371

招远市水务局         0535-8213727

招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0535-8213601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0535-8215230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35-8235333

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535-2721800

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 0535-8211750

招远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招远市委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烟台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招远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原则, 全面落实源头防控措施,深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防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问题发生。

二、约谈实施人、约谈频次

约谈实施人为市政府各市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承担专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街道、区)政府(管委) 主要负责人;约谈频次为每年至少全覆盖约谈 1 次,约谈时间自行安排。

三、约谈对象

全市各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约谈内容

(一)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部署工作、带队检查消除生产安全隐患问题落实情况。

(三)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特殊工种培训和厂内培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六)企业职工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学习和落实情况。

(七)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实施情况。

(八)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及实施情况。

(九)其它有关情况。

五、约谈分工

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市政府各市长负责约谈各自分管行业领域高风险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所属一般风险企业;各专项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监管重点企业;各镇(街道、 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辖区内其他企业。

六、约谈形式

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被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应 当按照约谈内容要求,汇报关于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整体陈述,剖析存在的问题,阐明下步工作打算。约谈时,约谈 实施人要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留有影像资料,约谈结束后由 约谈双方签字,各约谈实施人的约谈记录要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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