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文件库>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9-2151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08-23 有效性: 2023-09-07 有效
关键词: 新旧动能 转换基金 管理办法 统一登记号: ZYDR-2019-0020002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字号:

招政办字〔2019〕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8 月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 号)和《烟台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字〔2018〕8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通过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采用股权投资的形式,重点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引导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或跟进投资等模式投资于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或项目。

第三条引导基金新设母(子)基金名称中应包含“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字样。

第四条优化整合现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增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私募基金,统一纳入到新动能基金管理体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新动能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审计局、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他副市长及市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在基金管委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动能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研究制定支持新动能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出资计划,听取并审议新动能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四)研究决定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额度,确定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

(五)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基金管委会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市级政府出资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拨付资金;根据引导基金年度实缴出资额安排基金管理费;协调产业主管部门,为母(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二)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金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新动能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新动能基金及管理公司注册登记工作;

(五)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六)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荐等工作。

第八条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引导基金投资运营相关制度;

(二)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新动能基金年度运营报告,按程序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三)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母(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参股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对母(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管,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当参股母(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财金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五)根据基金管委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六)负责对母(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参股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七)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参股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承办基金管委会或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九条新动能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二)支持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优先投向黄金深加工、轮胎和汽车零部件、食品、机械制造、现代高效农业等优势传统产业,新材料、汽车制造服务、智能制造、文化旅游、大健康、现代海洋六大新兴产业;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支持对外开放。优先投向符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园区建设、贸易升级、招商引资、跨国并购等项目;

第十条母(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母(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出资母(子)基金占比可根据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其中,产业类一般按20%比例出资,创投类一般按30%比例出资,基础设施类一般按10%比例出资。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10%、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点产业和项目。

第十三条母(子)基金企业均应注册设立在招远市内,投资于招远市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

第十四条母(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产业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第十五条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 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 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管委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确定为新设招远市新旧动能转换母(子)基金管理人的应在招远市境内注册成立新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相应的母(子)基金;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 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 名具备3 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 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十八条新设母(子)基金除符合第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招远市境内注册;

(二)基础设施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50 亿元,产业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 亿元,创投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2 亿元;

(三)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四)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基金进行增资的,除满足第十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二)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及出资设立母(子)基金运作应当公开透明,可公开征集,也可邀请相关机构设立,但应在批准设立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基金发起人向财金公司提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母(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母(子)基金应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四条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政策,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一)经基金管委会认定,基金投资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全部收益;

(二)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基金管委会批准,也可将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适当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三)鼓励基金加大在招远市境内的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超过本办法规定最低投资比例的,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增值收益;

(四)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 年以上、3 年内(含3 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 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 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新动能基金的积极性,在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财政扶持、资源开放、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进行激励奖励。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各出资方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母(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市财政局、财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母(子)基金托管银行由母(子)基金自主选择,母(子)基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财金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九条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 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招远市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 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托管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财金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暂停支付,并随时向财金公司报告。

第三十一条母(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后,应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基金设立方案,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监管规定要求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按季度向财金公司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财金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财金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时报告引导基金、母(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母(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及投资于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五条财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制定风险防控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及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在明显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等违法违规项目,财金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六条财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母(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 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 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地方金融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按照《中共烟台市委关于印发<烟台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烟发〔2017〕11 号)有关精神,建立引导基金运作容错机制。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母(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引导基金与中央、省和烟台市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引导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9 月7 日。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我要问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