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文件库>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19-1115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20 成文日期: 2019-09-19
关键词: 调整 住房保障 政策 有关标准 有效性: 2024-09-30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字号:

招政办发〔2019〕13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根据《烟台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的决定》(烟发〔2019〕8 号)、《招远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招政办发〔2015〕22 号),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覆盖面,推动落实全域城市化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调整城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如下:

一、申请住房保障收入标准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最高不超过36211 元,以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市区阳光花园、龙馨佳苑、绿色佳苑、阳光家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 元。横掌庄园c 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 元。

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根据其所享受的保障面积和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分类确定如下补贴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 元;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8969 元(含),不含上述第(1)条中的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 元;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28969 元(不含)至36211 元(含)的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 元。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均年收入低于36211 元(含),根据其所享受的保障面积,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7 元。现阶段,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保障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为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数量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享受住房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四、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减免标准

对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根据其所享受的保障面积和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分类确定如下减免标准:

(一)承租阳光花园、龙馨佳苑、绿色佳苑、阳光家苑住宅小区公共租赁住房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 元;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8969 元(含),不含上述第1 条中的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 元;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28969 元(不含)至36211 元(含)的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 元。

(二)承租横掌庄园c 区公共租赁住房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 元;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28969 元(含),不含上述第1 条中的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 元;

3.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28969 元(不含)至36211 元(含)的家庭,每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 元。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核减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承租住房的租金。

五、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申请地居住证;

(二)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三)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

六、其他

(1)阳光家苑、横掌庄园c 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剩余部分仍面向市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标准,同时调整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36211 元(含)。

(2)对除市区五个街道外,本市其他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参照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标准,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按照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本市其他乡镇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应当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除市区五街道外居民常住户口;

2.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 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住房保障部门对本市其他乡镇进城务工人员予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应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情况,在满足市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组织实施,提高公租房利用率。

(3)对2015 年8 月1 日前,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现仍承租居住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原规定实行租金免除政策。

七、本标准实施前下发的住房保障标准及解释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9 月30 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招政办发〔2015〕24 号)停止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9 月19 日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我要问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