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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MB28565230/2020-11381 成文日期: 2020-01-01
发布机构: 招远市医保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相关政策】招远市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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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以下救助待遇:

(一)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由市政府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定期定量救济的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以下简称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由市政府统一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规定比例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统筹大病和乙类慢性病门诊救助。

(三)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享受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唇腭裂医疗救助。

(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介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至13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按规定享受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参照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救助。

(五)其他城乡居民因患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重特大疾病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因产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第二条 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当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范围内,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费用,以及社会捐助资金、慈善救助资金和救助起付线后的个人自负费用(以下统称政策规定范围内费用)。其中,第一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线;第(五)项起付线为20000元。重点救助对象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予以优先救助保障;未参保人员可根据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量力救助。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救助:

(一)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游艇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宅或者拥有2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事故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

第四条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在本市长期就业和生活、取得当地居住证、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救助对象待遇,可在居住地申请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外来人员,按有关规定实施急病救治。

第五条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最高标准救助。各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及封顶线:

(一)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10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80%、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2000元。

(三)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3000元。

(四)未满14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8000元。

(六)其他城乡居民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20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8000元。

第六条 对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2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16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第七条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我市各定点医院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光摄影、造影检查、B超、彩超、CT)减免30%。

第八条 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九条 完善急难救助机制,对于已有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特殊急难个案问题,通过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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