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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0-1249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水务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0 成文日期: 2020-01-08
关键词: 农村 供水工程 水费收缴 有效性: 2021-12-31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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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招有关单位:

《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有序推进我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招远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招政办发〔2010〕74号),制订本方案。

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民生福祉,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农村供水工程要为农村居民供应合格的饮用水并提供必要的供水服务,水费收入是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是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的核心。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开展水费收缴,努力压减成本、算清成本、合理定价,才能让农村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

(二)水价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后天管养不够”是当前农村供水的主要矛盾,最突出的就是维护费用不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

二、水费收缴的基本原则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遵循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一)水费必须收。农村供水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后,必然需要工程运行必需的电力、维修和管理费用,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导致农村供水工程无法运行,因此,农村供水工程必须收费。一是所有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都要收费。二是所有的用水户都要缴费。三是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水费收缴工作,实现水费收缴目标。

(二)原则按成本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所必须的各项费用,因此,合理确定农村供水工程收费价格至关重要。一是核定供水成本,市发改局要指导供水单位核算好农村供水成本。二是压减供水成本,合理确定供水工程管理人员数量,人不能太多,确保供水成本最低。三是科学制定水价,完善计量设施,积极推行阶梯水价,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

(三)不足部分财政补齐。农村供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农村居民喝上“放心水”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一些因远距离引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供水成本较高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特殊困难群体,可由市、镇(街道)财政进行适当补助。

三、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通过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建立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为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提供保障。

(二)节点要求。

1、2019年底前,制定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面定价;

2、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

3、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

4、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

5、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6、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四、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制定

(一)定价范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制定,包括农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的水价。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至农村供水工程的水价制定,按照同网同价的原则,可参照城市自来水的相应水价执行。

(二)区分定价。对于农村居民直接饮用、做饭、洗澡洗衣、冲厕等日常生活所需用水及散养牲畜用水等农村生活用水,以水为原料的洗浴、洗车等生产企业的特种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等其他非居民用水分别制定水费价格。

(三)定价方式。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积极推行阶梯水价。各镇(街道)应加快计量设施配套完善工作,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应安装计量总表、入户水表。农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定价。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单位水价,应执行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宜按补偿成本和依法计税的原则测算(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可包括适当利润),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定价成本应计取供水成本,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为生产和销售饮用水而消耗的全部费用;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定价成本可计取供水运行成本,供水运行成本是指供水单位为生产和销售饮用水而消耗的除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费用外的其他供水成本。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水价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还应包括合理利润。

供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测算供水成本,无相关规定时,宜每3-5年测算1次供水成本。经核准的水价由于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需要调整的,及时按照程序重新提出定价申请。

(四)水价核定。市发改局要会同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做好水价的核定工作,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五、水费收缴及管理使用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确定后,应向社会公示。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农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不缴纳水费的,经市水务局审核、批准,供水单位可按照合同规定停止供水。单村供水工程需配置1-2名供水管理人员,对供水工程统一管理、维护和征收水费。所收取的水费要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组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水费收缴组织领导机制,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要高度重视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把握好方向和路径,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确保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及水费收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工作落实;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水务局负责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行业指导及监管;市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成本核算、水价核准及水价执行的监督管理;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负责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市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农收费农民负担问题的行业指导及监管;市税务局负责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过程中依法计税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资金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监督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负责对各镇(街道)的监督和考核。市城乡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街道)水费收缴办法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责任制考核挂钩,并作为市以上奖补资金分配的依据;建立改革进度报告、通报和约谈、整改等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行问责,确保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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