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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6X0/2020-00729 发布日期: 2020-03-25
发布机构: 招远市卫生健康局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关于境外入招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规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25 11:48 访问次数:

关于境外入招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有关要求和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265号)、烟台市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境外来烟返烟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169号)精神,现就我市住院诊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相关费用规定如下:

一、关于诊疗费用

1.境外入招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确诊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境外入招人员在医疗机构留观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3.境外入招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

4.对于境外入招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

二、关于隔离费用

1.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招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

2.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餐费,由实施隔离的单位或镇街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3.对集中隔离人员或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

4.对于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市政府统一承担。

三、其他有关要求

1、相关部门、单位,各镇街要切实做好被隔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台账登记,严格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严禁向被隔离人员乱收费。

2、企业隔离点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自3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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