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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318788T/2020-01224 成文日期: 2020-05-20
发布机构: 招远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招远市应急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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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应急局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按执法计划开展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直接监管的单位,抽查比例100%,各镇(街道、区)及有关部门监管的单位每月抽查不少于2家次。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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