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政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及《烟台市国资委关于印发烟台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是指对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及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并需要依法依规向市政府或市国资局申报核准和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出资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市国资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出资设立新公司(含全资、控股子企业);
(三)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国有产权发生重大变动的事项;
(四)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进行特别监管类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山东省、烟台市国资委投资分类监管清单为依据);
(五)对无产权关系的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对参股企业超出其出资额或超出其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或借款;
(六)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行为;
(七)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转让部分国有产权(股权)致使出资人不再拥有控股权;
(八)需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九)拟从事与主业无关的股票、期货、证券、保险等高风险业务;
(十)出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十一)年度内累计超过60万元(含)的对外捐赠;
(十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方案;
(十三)按规定应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出资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子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进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除外);
(四)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不导致失去控股权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五)税后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六)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及说明;
(七)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公司改革发展情况报告以及其他正式报告;
(八)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九)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局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出资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局备案。
(一)发展战略规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执行情况,投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投资损失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出资企业及子企业进行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四)经营班子成员、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和监事变动;
(五)年度审计报告及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
(六)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及预算方案;
(七)年金方案;
(八)其他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及中长期激励方案;
(九)子企业的改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竞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
(十一)市政府、市国资局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年度内累计6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十三)按规定应报市国资局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非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变动,及上述相关重大事项,由派出的国有股东代表或董事向市国资局报告。
第三章 审批规程
第九条 市国资局依法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请示,由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按照市国资局的核准意见,在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审批流程
(一)出资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按职责权限形成决议,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资局。
(二)市国资局在接到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后,应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属于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市国资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接到市国资局审核上报意见后研究决定;
属于市国资局审批的事项,由市国资局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出具批复文件;
属于备案的事项,由市国资局归档留查。
(三)出资企业应完善年度经营预算机制,经市国资局批准的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需报批,履行程序即可;超出年度经营预算范围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局对出资企业上报符合要求的请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批复。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企业。
第十二条 对应报市政府或市国资局核准的重大事项,在接到核准批复前,企业不得组织实施。对企业重大事项,财务总监和监事应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和备案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正式文件;
(二)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决议;
(三)相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等;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二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盖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决定、纠正错误、扣减年薪、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申报审批、审核和备案。
(二)故意漏报、瞒报和虚报重大事项。
(三)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市国资局每年对企业、国有股东代表或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股东代表、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如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重新选派。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市国资局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烟台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