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政发〔2020〕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扶持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经市政府研究,对《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招政发〔2019〕8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发改、住建及财政部门应按上级政策补助要求,做好项目筛选,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棚改项目单位,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棚改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和用途、分账核算使用上级补助资金。
三、按照不重复补助的原则,对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棚改专项资金补助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应抵减本级棚改补助政策,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为提高项目单位申报上级棚改补助资金的积极性,对申报并获得上级棚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按到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给予项目单位25%的申报奖扶资金。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