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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0-18424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9-30 成文日期: 2020-09-30
关键词: 政府投资 重点项目 建设监督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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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20〕31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全过程监管,强化部门职责,确保优质工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必要性

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既是加快推进全市城市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创新投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城市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政府融资渠道和投资模式的进一步拓展,机构改革及职能转变相继落地,相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职能和角色有所转变。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本着完善机制、简化程序、提高绩效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着力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包括:①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②政府性融资安排的投资项目(包括实行PPP、BOT、BOO和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③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④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建、装饰装修、市政道路、电力、农田水利、园林、交通、土地整理项目等工程及相关配套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维护改造的工程项目。

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做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及项目内容、功能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严把招投标、工程变更、工程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拨付等关键节点,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编报决(结)算审核资料,并形成具体意见;收集、整理、保管从项目立项批复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包括必要的影像资料),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做好工程移交等相关工作。

(二)市级监管部门职责

1.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参与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

2.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资金来源的审定;对政府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预算内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根据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强化财政评审监管机制,对项目预算、决(结)算等环节实行全过程评审,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从业资格,并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监管建筑质量安全,对建设监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4.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办理。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征收、供应以及土地供应后的监管,监督按相关约定利用土地情况,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的前期规划条件、方案审批、许可核发(包括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等)。

6.市综合执法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公司等部门(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监管;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咨询、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合同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专门监督机关职责

1.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和决(结)算等方面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会同市检察院、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采取驻点监督和巡查监督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中的程序、效能、廉洁等情况进行再监督;受理对参与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以及工程造价、决(结)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投资绩效等情况;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准则等问题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抓好重点环节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发改审批立项以前涉及到的前置事项的审批监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完善政府投资的决策审批程序,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明确重点投向,并做好批后监管。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质量安全、设计变更和决(结)算等重点环节,加大督查落实力度,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督促项目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1.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程序。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要按照预算编审有关规定,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方可进入预算编审程序。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把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作为当年决算审查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2.强化规划设计阶段管理程序。项目选址确定、土地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审批。设计各阶段均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单位要通过招标或谈判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设计规模和增加实施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不得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要对报审的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3.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程序。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投标,市纪委监委对项目招投标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严肃查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4.强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程序。政府性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各主管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做好投资控制,严把项目预算审批和项目设计变更,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最终竣工决算的控制上限;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阶段针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认真划分类型,分析原因并提出合理的变更意见。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工程重大变更(50万元以上)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论证或会商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模式,严禁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自行变更并施工的行为,严禁利用工程变更和签证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储备及扩大工程规模。

5.强化资金拨付管理程序。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应视项目重要情况半年或定期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工程决算书》,整理工程决算资料。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6.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将工程建设档案(包括影像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存档。

7.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期资产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期资产管理办法》(招政办发〔2014〕68号)有关规定和各自承担的职责及时做好竣工项目的验收、交接、登记、入账、维护、管理等工作,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确保后期资产不流失,管理不缺位、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严格内控管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并执行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转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和公开、项目建设岗位责任、招标采购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内部教育考核等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委要通过日常调度、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推动各监管部门严格把关、高效服务、认真履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选择部分群众关注度高的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对项目推进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度介入,实行全程驻点监督;对其他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的重点环节,定期进行巡查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

2.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4.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验收的;

6.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公开招标的;

7.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政府投资相关报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各部门应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和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1.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和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收回拨款;

4.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收缴违规资金;

5.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标以及隐瞒、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管理的,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实施经济制裁和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纪委书记及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发现的重大问题,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有关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推动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有序高效开展。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招远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招远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

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有进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金亮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姜天华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战  亮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贾光辉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旭峰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孙浩文    市财政局局长

侯福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李天骄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冯书贵    市水务局局长

杨志军    市审计局局长

王克卓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张  涛    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赵  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孙浩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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