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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6069 成文日期: 2021-01-11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6-02-01 有效

【本级文件解读】《招远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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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1月8日,招远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招远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招远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始于1994年建成的温泉小区(位置相对较高),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小区建设的迅猛发展,此类住宅小区大多建有二次供水设施,截至2019年底,全市共有二次供水的居民小区100余个。此前,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均由开发商投资并组织设计、建设,建成后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运行管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时间跨度长达近30年,由于从设计、设备选择、工程施工到后期运行维护管理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且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供水安全和水质管理重视不够,致使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和水质二次污染风险;且小区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开发商)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水务、卫生、住建、公安、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因而造成监管缺失。

2020年3月12日,烟台市政府以第144号政府令公布了《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实施),为规范二次供水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做好二次供水的建设、改造、移交、运行维护、安全防范及水质管理等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招远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关于优化提升水气暖报装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19〕2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1.规划建设。明确二次供水的实施主体为公共供水单位,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二次供水在设计、规划、建设和改造等程序提出相关要求。

2.改造与移交。对本办法实施前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分类,分别明确改造和移交方案。具体分为已建成投入使用且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且经验收后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已办理供水报装手续且进行开工建设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已办理供水报装手续且尚未开工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

3.运行、维护和管理。明确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所产生的费用通过调整水价予以弥补。同时,明确公共供水单位的职责以及对供水水质的卫生要求。

解读单位:招远市水务局

联系人:刘一利

联系方式:0535-8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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