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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87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1-13 有效性: 2025-12-31 有效
关键词: 烟草制品 零售点 统一登记号: ZYDR-2021-0390001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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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烟专〔2021〕2号

各科(室、站):

现将《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1月12日


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招远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远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合理布局标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利民服务原则

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吸食需要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零售点网络,保障消费者在生产消费需求的时段,就近从合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保证消费需求。

(三)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经营的,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四)受理在先原则

在同一区域范围内,有多名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受理先后顺序予以办理。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主要分为经营场所标准、经营地域标准两类,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两类标准。

(一)经营场所标准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应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场所相一致,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非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

(二)各区域布局标准

1.城区、乡镇繁华路段: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50米。

2.城区、乡镇街道的其他路段: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3.居民小区内每300户设立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常住人口户数以小区物业提供的数据为准。

4.200户以下的自然村,每村可设立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200户设立1个零售点;自然村常住人口户数以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或村委提供的数据为准。

5.综合性商贸城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零售点的设立数量不超过5个。

6.工期一年以上、施工人员10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以施工合同为准),高速公路服务区(单向)、大专院校、驾校、驻军部队、工矿企业、旅游景区、展览馆、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区域内,每个场所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和送货人员及车辆能够正常进入。

第七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托幼机构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10米半径以内;

(三)党政机关、医院、妇幼保健站、康复中心、网吧等院内;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原则上不受间隔距离标准的限制。

第九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延续许可, 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限制。

第十条 本意见所称的“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过的最短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并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其起点至终点的距离为被许可人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大门中间线。申请人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场,并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经营地址变更,重新申领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为“个体经营”的,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拟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无违法行为的,应重新申办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为“家庭经营”的,持证人在家庭成员 (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繁华商业街道是指流动人口多、商业集中的区域。城区主要包括:温泉路、府前路、迎宾路、晨钟路、泉山路、普照路、北园路、初山路、玲珑路、罗峰路、金城路、魁星路、河东路、河西路、天府路、金晖路、金龙路、东关街、永乐街、步行街、金街等(其中:温泉路东至金龙路、西至黄金阁公园;府前路东至河西路、西至文化馆;迎宾路东至河西路、西至金脉华府;晨钟路东至河西路、西至天府小区;泉山路东至金龙路、西至轮胎西村;普照路东至河西路、西至赵家庵村;北园路东至天府路、西至金城路;初山路东至天府路、西至金城路;玲珑路东至天府路、西至西外环;罗峰路北至国大路、南至普照路;金城路北至十里铺、南至普照路;魁星路北至初山路、南至普照路;河东路北至英城医院、南至滨河花园;河西路北至玲珑路、南至泉山路;天府路与金晖路北至玲珑路、南至普照路;金龙路北至玲珑路、南至泉山路。)乡镇主要街道包括:齐山镇的黄清路和双塔路,金玲镇的长安路和文三路,夏甸镇的湖滨路、府东路和政通路,毕郭镇的海莱路,阜山镇的金阜路和兴业路,蚕庄镇的金泰路、商业街和金鑫路,张星镇的三嘉路,玲珑镇的聚仙街,辛庄镇的观海路(烟潍路至辛庄十字路口)。其他为一般街道。繁华商业街道和一般街道的界定,由招远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以适应形势变化。

第十三条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予以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加油站便利店销售卷烟的,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招远市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不得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局、地方人大、政府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招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招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招烟专〔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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