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集《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01-18 至 2021-01-24
征集单位:
招远市公安局
公告内容: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了《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4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有效,以发送时间为准。情况说明:编制《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是我市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的重大决策,需我局加快推进编制《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工作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少为30天,但由于年关将至,时间紧、任务重,经第三方专家评估和风险分析,我局将《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时间缩短为7天。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公安局治安大队,联系电话:8093232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zysgajzaddad@yt.shandong.cn)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了《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1月18日通过招远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4日。征求意见阶段共收集到意见建议3条:1、在政策实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使市民提前有所了解;2、鼓励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减少燃放,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美好的社会环境;3、加大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措施公布,从而使市民能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局已收悉采纳。


草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出台以来,各地对大气污染治理都提出了很高要求。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全国各地每年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灾,炸伤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屡见不鲜。同时,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烟尘中含有大量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和颗粒物,会对空气污染造成直接的影响,是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显示,我市在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时间段(除夕19:00 至初一8:00之间),PM10和 PM2.5浓度最大小时峰值分别超过日均值二级标准的3.5倍、6.6倍。另外,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爆炸声较大,据测定单个闪光雷爆炸时,其噪声至少在 130 分贝以上,成为噪声公害。

近几年来,省内许多地区已相继做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我省大多市辖区实施区域禁放或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禁放;烟台市2017年1月18日出台《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在本条例适用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长岛县2019年1月20日开始,行政区域内将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2018 年1月1日实施,在济南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综上所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2.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生态环境、教育、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平安金都建设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3.明确了打击非法行为的职责。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明确了禁止时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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