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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2110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0-11 有效性: 2024-11-30 有效
关键词: 建筑 垃圾 管理 资源化 利用 统一登记号: ZYDR-2021-0020004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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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质见效,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摒弃填埋为主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为原则,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道路。

二、总体目标

到2021年底,至少开工建设1处年可处置建筑垃圾100万吨以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完成至少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产业基地应同时配建适当规模的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到2022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要全部建设完成并投产运行。到2023年底,建成较为完备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建筑垃圾主要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实行特许经营。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经验丰富的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企业需满足年处理能力100万吨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建设、运营、管理能力、具备对拆除垃圾、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全方位处理能力且资源化率不低于95%、具备生产再生砌块、再生混凝土、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砂浆等再生产品的生产能力、项目建设标准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2018)要求等条件。中标企业须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招远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

(二)严格处置核准。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程序管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案,市住建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方案中的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核算。建设单位、房屋征收主体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将相关费用(拆除费、防治污染措施费、安全防护费、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费)列入投资预算,纳入项目拆除、建设成本中。各拆迁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及属地镇街要负责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拆除垃圾应在拆除施工结束一个月内全部清运完毕。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加强各类建设工地监管,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全部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严格执行“两不进、两不出”制度,即: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不许进入工地,无密闭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地,市住建局要对该工地的项目经理依法依规追责。

(四)拓宽应用领域。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应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对于社会性投资项目,逐步提高再生产品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力争到2023年底使用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底使用比例达到20%。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申报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量比例。在满足公路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优先将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用于公路建设。

(五)加大推广力度。新建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拟选用的再生产品使用范围、内容、比例等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当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落实设计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对于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社会性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比例分别达到总用量30%、20%、10%和10%的,市财政按照项目购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支出的10%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突出智能监管。实施全方位、全时段精准化动态化管控,搭建全市建筑垃圾智慧管理云平台,利用“天空地一体化”快速识别技术与检测系统,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用全过程的实时监测与智能管控。建设(拆除)单位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在工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所的出入口安装监控和称重设备,确保进出建筑垃圾重量、分拣回收情况、运输车辆牌照及车辆使用信息等实时数据同步上传云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全部安装GPS定位,通过物联网、车联网等技术,对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的精确计量、规范运输进行有效监控,远程干预存在偏离路线、违法驾驶、违规装载倾倒等行为的车辆。同时,整合建筑垃圾生产运营与外部收运、再生产品应用等信息,利用二维码技术跟踪再生建材产品的应用工程与使用效果,实现再生产品的源头追溯及全寿命周期精准管控。

(七)狠抓源头减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鼓励建设工程采用高强度、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

五、职责分工

(一)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备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建设、运营监管、处置核准、再生产品推广利用等事项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编制、建设单位再生产品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道路、隧道、桥梁等)、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负责施工工地内建筑垃圾管理,对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和设置车辆清洗、冲刷、清扫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单位、企业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失信行为进行归集和认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二)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存量建筑垃圾消化、处置方案并对无序堆放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管;负责对进入消纳场的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在道路、隧道、桥梁等维护修缮工程、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市政工程项目中依法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化监管纳入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系统,与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统一监管工作,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相关制度,确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立运输企业名录,加强规范管理,对建筑垃圾撒漏、乱倒乱卸、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及无证处置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开展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项目选址,保障土地供应。

(四)发改局。负责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费成本测算。

(五)财政局。负责争取和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再生产品推广利用予以支持。

(六)交通运输局。负责按交通运输有关规定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人员办理道路运输手续,在公路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七)公安局。负责对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建筑垃圾运输货车办理禁限行区通行证,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八)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中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科技局。负责鼓励和扶持科研机构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支持配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装备研发和产业化工作。

(十)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办理,配合市住建局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十一)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建材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各镇(街道)。负责履行辖区内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以及存量建筑垃圾的消化和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处理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投诉、涉民纠纷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税务局、各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二)加大政策扶持。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市税务局要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市住建局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宣传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运输企业信用监管制度,规范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奖优罚劣,构建激励和惩戒长效机制。结合房地产、建筑业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情况作为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适当加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加以惩戒。

(四)实施联合执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核准手续、项目资源化利用方案、建筑垃圾运输证件等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定期向社会发布违规企业名录。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建筑垃圾清运单位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安装全密闭装置或未按照市公安局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五)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适用《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7号)。原《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见》(招政办字〔2020〕9号)废止。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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