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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21107 成文日期: 2021-10-11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4-11-30 有效

【本级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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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9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质见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摒弃填埋为主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为原则,深入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道路。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坚持生态优先,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和源头减量, 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市住建局对全市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进行了摸排统计,经初步测算,我市存量建筑垃圾约2万立方米,年新增建筑垃圾约12万立方米。根据2021年9月3日烟台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住建局牵头制定了《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及要求和职责分工、生效时间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至少开工建设1处年可处置建筑垃圾100万吨以上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完成至少1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同时配建适当规模的装饰装修垃圾处置设施和场所。到2022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要全部建设完成并投产运行。到2023年底,建成较为完备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1.实行特许经营。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中标企业须按规定向市住建局备案。2.严格处置核准。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到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各拆迁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及属地镇街要负责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拆除垃圾应在拆除施工结束一个月内全部清运完毕。3.加大推广力度。市财政按照项目购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支出的10%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4.拓宽应用领域。对于社会性投资项目,力争到2023年底使用比例达到10%、到2025年底使用比例达到20%。

(三)职责分工。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行业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履行辖区内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以及存量建筑垃圾的消化和处置工作。

(四)生效时间。自2021年 12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11月30日。原《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意见》(招政办字〔2020〕9号)即行废止。


联系单位:招远市住建局

联系人:王浩勇 

联系电话:81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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