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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9572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15 成文日期: 2021-10-11
关键词: 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标准化建设 三年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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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21〕32 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集团公司,驻招各单位:

《招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三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1 年10 月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

建设三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20]8号)和烟台市卫健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各级疾病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烟卫疾控[2020]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疾病防控能力,现制定《招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保基本、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能力”的思路,明确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与建设目标,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发展壮大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推动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档升级,提升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中的“一锤定音”能力和群体健康干预能力,为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公共卫生技术支撑与保障。

(二)目标要求。按照“一年规划、二年建设、三年达标”的总体部署,到2023年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备、房屋建设、仪器装备、职能落实标准化,全面提升重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监测预警和研判处置能力。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党建。选优配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班子,注重领导干部专业互朴、梯次配备、优化结构。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建立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专家人才制度。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挖掘宣传典型事迹,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激发职业荣誉感和神圣使命感,营造关心关爱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编制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与建设规划。综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人口规模、重大疾病与传染病流行强度与风险、现有基础和功能定位等多个维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3年建设规划,明确基础设施与装备、人才队伍与能力提升等规划目标,列出重点建设任务清单。力争利用三年时间,使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27-2009)、《山东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以及实验室配备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规划方案。(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三)落实人员编制。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编与空编补齐,按照《关于转发鲁编办发[2016]5号文件的通知》(烟编办[2016]182号)确定的标准,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各级统筹安排用编进人计划,重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人需求,到2025年,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空编率原则上不超过5%。(牵头单位:市卫健局、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完善岗位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责要求和辖区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所有在编人员纳入岗位管理。管理岗位设置应当满足增强机构运转效能、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水平的要求,其主要业务负责人应当具备医学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五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从业经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当满足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的任务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5%,不得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合理优化提高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按需设置中、初级岗位。健全完善临床医学类及其他非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机制。(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改善基础设施。按照满足基本功能、兼顾未来发展的原则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改扩建。综合考虑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功能定位、服务人口、地理环境、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配套设施和场地、布局、功能分区等达到标准要求。保障疫苗储藏、常规实验、特殊实验、业务办公、教学培训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需要。(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六)规范实验室检测。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建成2个负压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具备开展核酸检测能力。配齐配全与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理化检验设备,重点完善水质、空气、食品安全与食物成分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功能。开展实验室人员技能培训,优化检测方法,构建统一质控、资源联动、信息共享的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网络,提升“一锤定音”检测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应急作业(响应)中心,完善疾情研判会商、应急物资储备、隔离防护演练、专业技术培训等功能,实现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规范高效处置。(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八)构建“数字疾控”。按照省级统一部署,规划建设重大疾病防控管理、居民行为危险因素监测与干预、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医防联动为主要功能的公共卫生主题数据库,实现疾病与健康监测数据的动态采集与实时共享,提高加工处理与反馈利用效率。加强全市统一的重大疾病监测与工作信息安全交互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时效性。探索建立症状监测、多点触发机制,构建传染病疫情防控大数据体系,提升疫情预警水平和调查追踪效率。加快推进预防接种单位信息系统升级,健全流程可追溯机制,优化预防接种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大数据服务中心)

(九)强化技术支撑。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加挂健康管理指导中心牌子,重点强化监测预警、疾病预防、卫生检验检测、临床研究指导和组织实施健康管理等职责。建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归口业务指导与管理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培训指导、质量控制、技术支持、督导评价,落实基层首席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发挥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相关技术指导工作。(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评价。坚持问题导向,严格对标对表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学科专业、能力建设和社会效益等多个维度,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干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公共卫生技术培训与指导等6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和运行保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绩效奖励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个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计划进度,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导考核机制,明确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任务及时落地。(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投入保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公益一类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保障政策,持续稳定地加大投入力度,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由市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等情况,由我市政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统筹保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卫健局)

(三)激发发展活力。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绩效工资总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年度计划外重大工作任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适当增加。允许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社会服务,鼓励承担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中按规定可以用于人员分配的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作人员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以及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用于人员工资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卫生健康局要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分配要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四)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严格疾控人员准入标准,加大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我市疾控机构公开招聘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或急需紧缺公共卫生相关专业本科以上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技能操作等方式公开招聘。对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引进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牵头单位:市卫健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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