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
2021-10-15 至 2021-10-23
征集单位:
招远市水务局
公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0月23日前反馈至招远市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210180,邮箱zyswjhzb@yt.shandong.cn。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15日起通过招远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3日,征求意见期间,我局未收到群众意见反馈。


草案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第七号总河长令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河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参与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河湖长制工作不断走深走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三、政策目的

为不断加强河湖生态治理,完善长效管护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认知度,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的积极性,努力构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发挥好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同时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共十三条,结合河湖长制工作实际,主要明确了举报事项、举报信息认定、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通过制度机制硬约束,促进全社会共同监督举报破坏河湖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河湖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占河湖或对河湖造成破坏、污染的行为。对我市境内涉河湖违法行为的首次举报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如涉嫌违法行为及具体时间、地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同时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根据调查需要,举报人应提供现场指证、证据固定或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等配合支持。

五、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作用。《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为“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河长制办公室”,启动时间节点为“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告知义务(包括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领取时限(特殊延长、主动放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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