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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21994 成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2023-09-23 有效

【专家解读】《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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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李升元副教授

招远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既监督违法行为人违法侵占或破坏、污染河湖的行为,也监督河湖长是否履职尽责,是一部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河湖管护的积极性,文件区别不同情形设定了奖励措施。

公众行使社会监督权,首先要着眼于查处机关及时查处侵占或破坏、污染河湖的违法行为,因此在举报时一定要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时间、地点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其次要提供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方便查处机关落实相关举报线索后区分一般问题、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及时兑现200元、500元、1000元不等的奖励。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举报人举报的问题经查证不在招远市境内的,尽管不能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但举报人可以根据《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举报并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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