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专栏>政策文件库>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22519 主题分类: 综合服务,电子政务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17 成文日期: 2021-12-15
关键词: 招远市 政务信息 系统 项目 管理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字号:

招政办字〔202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驻招有关单位:

《招远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2 月 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主要依据《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烟台市政务云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

第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财政资金运行维护,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服务器、软件、基础网络和外围设备等(不含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

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部门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遵循“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的原则,加强统一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规划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数字招远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全口径备案,统一规划建设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统一审核和申请项目硬件建设及政务云平台服务经费。

市发改局负责对涉及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立项审查,作出审查(批准或核定)意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涉及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市发改局审查(批准或核定)意见办理批准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牵头部门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牵头部门要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参与部门做好全过程的衔接配合。

第三章  项目建设规范与流程管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扎口管理,各部门新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包含上级统筹建设项目及部门自建项目),需先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并报呈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安排建设及运维经费。

直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建设,或者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建设、运维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及时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每年7至8月份,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求,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非涉密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申请文件(含申请表和建设方案);

(二)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目录表;

(三)云平台服务资源需求表;

(四)云平台服务资源审核表。

为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信息基础设施,依托政务云平台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除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外,不得使用非政务云平台开展政务信息系统业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系统,应当按照“增量先行、逐步迁移”的原则,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平台和已建成的数据资源中心统一维护管理。

第八条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总体规划;

(二)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三)是否充分利用云平台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编制的项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否合理;

(六)是否考虑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七)项目所需云资源需求是否合理;

(八)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九)项目财政投资测算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组形成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评审。无特殊情况, 以下项目不再批准各政务部门单独建设:

(一)新建机房以及服务器、存储设备等通用硬件建设项目;

(二)各部门业务专网、跨部门网络建设项目;

(三)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建设项目;

(四)协同办公系统建设项目;

(五)政府网站建设项目;

(六)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

(七)各部门涉及行政权力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项目;

(八)其他跨部门、跨行业的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可共享、可复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未按时、按要求完成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迁移整合,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单位提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一概不予审批;凡不支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不按规定向平台提供信息的,一概不予审批。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批情况汇总下一年度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预算,报市数字招远建设专项小组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后续建设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新建项目硬件建设资金,以及已有项目政务云平台服务经费,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相关费用不再列入各部门预算,市财政局不再单独向部门拨付;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及运行维护经费仍由市财政局拨付建设单位,列入各部门预算。超出维保期需列支运维经费的项目须按程序申报。各政务部门不得超额申报相关经费,经费使用情况由市审计局严格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超支不补。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节余的,依相关规定将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四条 各部门政务云平台服务需求发生变更或需撤销时,应及时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云平台服务商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云平台服务资源需求表、云平台服务资源审核表。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根据本年度政务云平台服务提供情况,统筹考虑下一年度政务云平台服务使用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云平台服务预算。

第十五条 由市和镇(街道、区)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镇(街道、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和信息数据资源目录管理要求,填报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目录表格,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信息数据资源目录作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报批的审核要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行使用阶段,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将项目信息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将可共享、开放数据接入烟台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开放平台,确保信息共享。

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运维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系统安全风险评估,通过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验收;系统部署上云时要签订技术平台安全责任书,在后期运行中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可控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项目建设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备案制度,自项目申请开始,建立全程备案文档。市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备案文档原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含申请表、项目建设方案)、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目录表、云平台服务资源需求表、云平台服务资源审核表、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项目采购合同、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责令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技术平台安全责任书、安全测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报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大数据服务中心报告,市大数据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瞒报。

第二十四条 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远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招政办字﹝2018﹞78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
您可以通过查看政策解读材料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如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下方的政策咨询电话,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您也可以点击“我要问”提交线上咨询申请。 我要问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