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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5655 成文日期: 2021-02-11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本级政策解读】《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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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信贷担保工作,助推乡村振兴,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有效破解农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省农担公司在我市设立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驻招远办事处(以下简称“省农担招远办事处”),实现政银担协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目的。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助于促进我市农业转型升级。省农担公司办事处的设立为我市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充分考量各部门、企业建议后,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反复讨论论证,形成本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农〔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进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意见》。

三、政策目的

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有利于联合商业银行用足用活金融贷款政策,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融资需求,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走向规模化、规范化,推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因此,做好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四、担保政策

1.鲁担惠农贷特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产品。

2.服务对象: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择优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服务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4.贷款额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300万元。

5.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申请人生产周期和现金流情况,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1—3年。对于回收期较长的种植、养殖业,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大型农业机具购置项目,可适当延长贷款和担保期限。

6.担保费率: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5%,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不超过0.75%。

7.贷款利率: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6.5%。

8.利息补贴:鲁财农【2021】29号规定“担保贷款贴息根据贴息额度、贴息期限和贴息比例计算确定。自2021年5月5日起贴息率为2%,以后每年度根据山东农担公司政策性农担业务发展和农业发展需要再确定”。

9.申请办理:农业经营主体扫描“客户直通”二维码,填报贷款需求即可。山东农担建立了“客户直通”平台,搭建起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线上桥梁,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腿、客户少跑路,农业经营主体足不出户就可以申请贷款。

五、政策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招远市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督导考核。

加强政策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农担公司、市财政按照8:2的比例实行风险分担。我市财政安排200万元建立风险基金,以后每年度根据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保持与政府分险责任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联系单位:招远市财政局       

联系人:杨林                           

联系电话:0535-826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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