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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636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2 成文日期: 2021-02-02
关键词: 招远市 城区 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 有效性: 2022-01-01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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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驻招各单位:

《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生态环境、教育、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平安金都建设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放,鼓励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减少燃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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