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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5411 成文日期: 2021-02-02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本级政策解读】《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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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各地对大气污染治理都提出了很高要求。据环保部门的监测显示,我市在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时间段(除夕19:00 至初一8:00之间),PM10和 PM2.5浓度最大小时峰值分别超过日均值二级标准的3.5倍、6.6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三、政策目的

为达到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四、政策举措

1.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二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2.明确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生态环境、教育、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平安金都建设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3.明确了打击非法行为的职责。《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明确了禁止时限。《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发布时间为2021年2月2日。


解读单位:招远市公安局

联系人:王爱善

联系电话:0535-809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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