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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7499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5-19 成文日期: 2021-05-17
关键词: 撂荒地 农业生产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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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字〔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民以食为天,粮稳天下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坚守住“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底线。近年来受农业比较效益偏低、耕种条件差、农村劳动力老化等因素影响,我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给粮食安全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切实保护耕地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和《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有效遏制耕地撂荒,充分挖掘粮食稳产保供潜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撂荒地整治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提出要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遏制耕地撂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耕地资源用足用好。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鼓励复耕复种。坚决扛起粮食安全重任,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推进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中有增。

二、压紧压实责任,有序推进撂荒地复耕复种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先消灭撂荒地片,再消灭撂荒地块”的原则,优先恢复撂荒基本农田生产,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种植玉米和小麦;其他耕地根据实际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应种尽种,全面消除撂荒地,确保基本农田不减少,耕地面积稳中有增。各镇(街道)要成立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主任)任组长,明确分管领导靠上抓好落实,要结合辖区情况,建立网格化责任监管台账,分区、分片、分村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将撂荒地整治责任落实到村、明确到人。要结合市里出台的奖惩办法,制定各自的奖惩措施,与机关干部执行力档案和村干部奖金挂钩,对撂荒地整治成效好的机关干部记“蓝牌”,对村干部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干部记“红牌”,并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立即组织人员,全面摸清撂荒地底数,逐村逐户摸排,建立信息台账,将撂荒地落实到村、到户,深入分析耕地撂荒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撂荒耕地恢复耕种计划措施,撂荒地摸排台账和整治计划措施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执法检查,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进一步盘活利用好耕地资源,坚决纠正制止耕地非农化现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撂荒地复耕复种分类指导,组织农技人员把技术送到田间地头,提高农户生产技能;要积极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相对集中的撂荒地片开展托管服务;要强化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

三、强化政策扶持,鼓励发展粮食生产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支持复耕复种撂荒地。对常年撂荒的耕地,要充分发挥镇(街道)、村两级组织推进耕地流转的主导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依法依规,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调流转,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等形式开展农业生产。村集体流转10亩(含)至200亩以下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复种的,每亩给予1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各镇街牵头对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庄的撂荒地统一流转,流转200亩以上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复种的,每亩给予15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积极参与撂荒地整治的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予以项目扶持,在农机具购置补贴和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等政策上优先倾斜。

四、规范土地流转,促进撂荒地规模经营

对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要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解决农户后顾之忧。探索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基础上,鼓励自愿退出承包权。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撂荒;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强化约束监督。对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加大宣传引导,强化整治工作绩效考核

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信息宣传手段,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农民群众珍惜土地、用好耕地。引导将乡村治理与撂荒地利用结合起来,探索防止耕地撂荒的有效做法。将撂荒地复垦复种纳入镇街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否决性指标”,提高考核分值比重,建立奖惩机制,每年春秋两季重点对各镇(街道)撂荒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根据整治成效排名,全市通报。整治效果好的予以加分,整治不力的,根据撂荒面积扣除相应分数,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对督查中发现撂荒耕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将约谈所属镇街负责人,100亩以上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将进行约谈。对相关镇街、村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因耕地撂荒造成不良影响的和瞒报、谎报撂荒地50亩以上的追究相关镇街、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附件:招远市撂荒地复耕复种奖惩办法(2021-2023年)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招远市撂荒地复耕复种奖惩办法

(2021-2023年)

为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全市粮食面积“只增不减”,全面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市政府采取“谁复耕复种谁受益、先耕后补、奖罚并举”的方式,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问题。现制定全市撂荒地复耕复种奖惩办法。

一、奖补内容

对一年及以上荒芜的耕地,充分发挥镇街、村两级组织推进耕地流转的主导作用,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种植大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依法依规,采取代耕代种、集中流转等形式开展农业生产。

(一)奖补方式

流转10亩(含)至200亩以下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复种的,给予10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流转200亩(含)以上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复种的,给予150元/亩的一次性补助。连补三年。

(二)奖补程序

1.申报确认。村级组织为任务落实主体,对申请奖补复耕复种的撂荒地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提供撂荒地方位作标、面积、现状图、土地流转合同和复耕复种方案,经镇街审查复核盖章后,于2021年5月30日前以镇街为单位统一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必要时可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各镇街申报的撂荒地进行现场抽查确认。

2.申请验收。采取“先耕后补”的奖励方式。村级组织对认定流转的撂荒地抓紧时间复耕复种,复种后由各镇街进行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各镇街于当年7月1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农村会同财政等部门,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于8月底前对各村撂荒地复种情况进行逐块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3.公示核实。市政府对验收结果及补助资金进行公示,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由申报镇街作出书面说明,对有必要进行重新核实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会同第三方重新进行核查确认。

4.拨付资金。验收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街,由各镇街拨付至复耕复种主体。

二、惩罚措施

1.各镇街要持续加强对撂荒地的整治管理,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工作责任制,并结合市里出台的奖补办法,出台各自的奖惩措施。村级组织要保证获补助的复耕复种撂荒地的长期耕种,对再次撂荒的情况,由镇街负责追回奖补资金。对2021年5月30日后新增撂荒地,不享受该政策,由镇街负责复耕复种。

2.对督查中发现成方连片10亩及以上的撂荒地,按照奖补标准的两倍,对镇街进行惩罚,由财政部门从乡镇经费中扣除,并追究镇街、村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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