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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2339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21-07-20 成文日期: 2021-07-19
关键词: 安全 生产 委托 行政执法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关于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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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字〔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招远市关于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招远市关于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5号),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以构建市、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委托执法的有关事项

(一)委托主体

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委托方,是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委托各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方式

市应急管理局将部分安全生产执法职能委托给各镇(街道)。各镇(街道)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行使市应急管理局限定的委托执法权力,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并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市应急管理局印章的标准执法文书。

(三)委托条件

1.受委托机构条件:

(1)各镇(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

(2)接受委托的镇(街道)须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督检查经费和车辆及其他设备设施。

(3)受委托机构的执法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当提前向市应急管理局征求意见,并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

2.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任职的条件:

(1)在镇(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任职,专门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

(2)按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委托权限

受委托的镇(街道)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委托权限内行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权,具体如下:

1.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对列入当年执法计划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按照委托权限,对市应急管理局列入当年执法计划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并负责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

3.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在委托执法权限之内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6.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经《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后符合个人500元以下,单位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除外)。

7.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五)委托程序

由市应急管理局与各镇(街道)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委托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市应急管理局报市司法局和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市应急管理局将相关委托事项在全市予以公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各镇(街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条件,健全和完善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对委托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尤其要保持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委托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严格遵守执法规定,确保依法行政。受委托机构的委托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执法规定,按照委托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委托执法活动,认真填写相关执法文书,保证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准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计划,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事项,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移交监督检查文书及有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市应急管理局定期对受委托执法机构的委托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受理有关申诉和举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违反委托协议超越委托权限进行执法的,调离安全生产执法岗位,报请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主管部门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违反党政纪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安全生产职责确定后,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2.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流程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 托 机关: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招远市玲珑路98号

联系 电 话:0535-8215230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 电 话:

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规定,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_______________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____________实施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的镇(街道)在本辖区内,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权如下:

1.配合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列入当年执法计划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按照委托权限,对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列入当年执法计划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并负责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

3.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在委托执法权限之内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6.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经《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后符合个人500元以下、单位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除外)。

7.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印章、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赔偿。

4.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机关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等有关设备设施。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四、执法程序

1.受委托机关参照《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流程》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2.受委托机构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帐户。当场处罚的案件,3日内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提交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依照相关规定,经领导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市应急管理局立案查处。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五、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三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六、委托变更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七、委托备份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另两份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和招远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和流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

二、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至少2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四)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五)执行程序;

(六)结案;

(七)3日内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立案

对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经《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后符合个人500元以下、单位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除外,本条中的罚款数额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审批表由镇街分管领导审核,镇街主要领导审批。

(二)调查取证

1.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时间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等,并由出具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盖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调查取证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拟定处理意见,编写案件调查报告,并交镇街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后报镇街主要领导审批。

(三)行政处罚告知

经审批同意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则上应当形成书面证据证明;没有当事人书面材料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五)案件审核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镇街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通过后报镇街主要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审核、审批通过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根据审核、审批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镇街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镇街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2万元以下),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具体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八)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按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镇街应该保留相应的凭证;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镇街可按每日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逾期仍不履行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镇街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招远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镇街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结案。

(十)备案

结案后15日内将处罚情况报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十一)归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按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间顺序和执法程序排序进行归档。

委托执法简易程序处罚流程图




委托执法一般程序处罚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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