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主题:
关于公开征求《招远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07-23 至 2021-07-30
征集单位:
招远市农业农村局
公告内容:

为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鲁自然资发〔2020〕10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30日(公告之日起7日内,以发送时间为准)

二、联系部门方式:农经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14097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zysnyjadmin@shandong.yt.cn)提交。如有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意见征集结果:

《招远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暂行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7月23日公示至7月30日已满7日,期间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草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起草本《暂行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招远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烟台市要求,借鉴周边县市做法,起草了《招远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三、政策目的

依法建立健全“市主导、镇街主责、村主体”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的审批和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完善构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行政处罚(或强制)的管理机制,落实镇(街道)区域范围内的镇街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通过落实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和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全面实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四、主要内容

(一)厘清部门、镇街、村集体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指导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放到个镇(街道)核发。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农村宅基地方面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镇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限额以上镇村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审批及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及争议调处等工作, 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负责镇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涉及宅基地管理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申请核实、宅基地退出处置、民主决策、日常监管以及对违法违规问题 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按照农户申请、小组公示、村组审查、村级报送、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审批。

(三)优化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服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办公室,由镇街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镇街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所组成,由关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联审联办办公室主要负责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条件审查、规划审核、程序监督指导、批后监管和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筛查取证等事项,联审联办办公室在镇街党群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受理窗口。

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联审联办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村(社区)镇(街道)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年度村民建住宅新增用地需求调查和计划提报;负责《乡村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同时履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发放,组织各部门做好宅基地建设开工前放线、建设中工程管理和竣工验收监督工作。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镇(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负责审批过程中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级民主决策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齐全等工作,提出审批审查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层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共同参与条件审核、现场勘查、放线及验收工作,提出审批审查意见。

(四)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总体规划科学选址、严格控制建房建筑规模、农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加强动态巡查管理。

(五)强化工作保障力度。

强化规划引领、强化用地保障、强化公示公开力度、组织实施保障、纳入目标考核。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