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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87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7-30 有效性: 2024-07-31 有效
关键词: 新市民 住房保障 实施办法 统一登记号: ZYDR-2021-0130001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远市财政局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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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建〔202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远市财政局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推动“六稳”“六保”政策清单任务落实,增强新市民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烟建住房〔2021〕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新市民提供住房保障,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其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去年以来,我市按照上级民生保障工作部署,大力推进住房保障提标扩面,首次将新市民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但与上级要求和新市民保障需求相比,还存在申请准入门槛较高、保障标准偏低、保障方式单一等问题,难以实现充分保障。省政府关于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对此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加大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力度。各部门要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突出民生导向,从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高度,为新市民提供更加优惠、更加便利的多元化住房保障,确保新市民进得来、留得住,安居乐业,为促进就业、吸纳人才、提高城镇化率、增加城市活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加大新市民住房保障政策的优惠力度

(一)放宽申请准入条件。对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市区首次就业的新市民,取消申请住房保障的收入线限制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年限限制。新市民其他各项申请条件仍然按照《招远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招建〔2020〕3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我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政策的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原则上不纳入新市民住房保障范围。

(二)提高租赁补贴标准。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为新市民提供住房保障的,可按照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其中,对市区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每户每月租赁补贴标准起点为300元;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每户租赁补贴标准起点增加至每月400元;家庭成员数量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再上调50元。家庭成员数量按照《招远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招建〔2020〕39号)有关规定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户每月租赁补贴标准由原标准一人户81元,二人户108元,三人户135元提高至300元。新市民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租金发放补贴。对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租住人才公寓以及用人单位已提供自有的宿舍、公寓等住所的人员,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三)拓展多元化住房保障渠道。根据新市民阶段性住房需求,在对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租赁补贴“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多元化保障渠道,对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新市民,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并实行相应的租金减免政策。

三、不断提升新市民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申请审核机制。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举措,根据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情况,完善网上申请、不见面审批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新市民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审核公示和实施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新市民申请住房保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注册地的住建部门进行集中申报,统一提供相关申报要件,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担保。住建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就业登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按规定予以保障。

(二)及时兑现保障待遇。对新市民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补贴资金一般从审核通过当月起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季度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为36个月,每年12月25日前确保完成当年补贴发放工作。新市民在享受租赁补贴期间,本人申请调整保障方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超过最长保障期限,申请人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变更保障类别,重新申请住房保障。新市民选择租赁公租房的,在房源数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或者定向供应等灵活有效的常态化供应方式,及时满足申请人的住房保障需求。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市民享受保障期间,住建、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实行联动机制,采取定期核查、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终止保障待遇;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保障的,要责令退回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记入黑名单,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切实抓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落实

要准确把握上级要求部署,把做好新市民住房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住房保障领域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来抓。住建部门将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抓紧制定完善当地推进新市民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标扩面,完善流程,搞好衔接,并尽快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新市民租赁补贴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人社部门要及时提供新市民就业、社保缴费等信息,协同做好政策宣传等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开展“三进三到位”活动,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办理服务到位、保障落实到位。对职工人数多、需求量大的用人单位,要主动对接,开辟绿色通道,打通服务新市民群体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以前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仍然按照《招远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招建〔2020〕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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