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依据 |
1 | 测绘资质巡查 | 企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资质符合情况 | 书式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低于20% | 1、《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3、《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日常检查,建立测绘资质、质量管理、成果保密监督制度,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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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 | 养殖企业(户)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 | 实地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低于50% | 烟海渔[2021]29号《关于下达2021年烟台市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渔用投入品风险监测计划方案的通知》、烟海渔[2021]30号《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685004267271L/2021-18114 | 成文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机构: |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