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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19W/2021-18011 成文日期: 2021-08-02
发布机构: 招远市发展改革局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招远市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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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依据
1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市发展改革局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比例根据上级制定的检查计划开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6号)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粮食库存检查粮油经营企业市发展改革局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纳入监管范围的粮油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地方储备粮企业检查根据上级制定检查计划开展。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407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其他组织市发展改革局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实地核查对辖区内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开展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开展随机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407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企业市发展改革局1.    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2.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3.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4.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5.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6.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实地核查、书式检查根据上级下发政策性粮食出库信息,开展监督检查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407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5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市发展改革局1.粮食收购者具有收购资格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系统核查粮食收购检查每年两次,纳入统计范围的,统计制度检查每年一次,陈粮出库检查每年一次,最低最高库存量检查每年一次,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检查每年一次。检查比例根据年度检查计划。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407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6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市发展改革局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现场核查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6%比例抽查,每年抽查1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7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市发展改革局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现场核查全年抽查比例为6%(已开工项目),每年抽查1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8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是否按照已核准的项目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等。
现场核查全年抽查比列为6%;每年抽查1次《政府投资条例》
9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市发展改革局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6.其他相关内容。现场核查全年检查比例为6%,每年抽查1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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