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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1-1933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招远市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24 成文日期: 2021-08-23
关键词: “六稳”“六保” 市场活力 “放管服”改革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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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政办发〔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服务“六稳”“六保”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4号),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1.提升就业服务。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执行情况排查整治,11月底前,全面清理规范我市已取消的职业资格相关联的政策限制,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快建立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三位一体”评价体系,在规模以上企业大力推行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全面推动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扩大贯通领域。规范人力资源招聘行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积极争取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职业技能。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经济发展紧缺急需专业和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推动企业和培训院校合作,扩大学徒制培训规模,破解技能人才供需矛盾。加强养老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各地结合产业特色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市一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推广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配套出台相关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创业扶持。扩大新就业形态规模,推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持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程序,加快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局、人民银行招远支行、银保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中小企业轻资产、重智力等特征的金融产品,并完善相应信贷管理机制。(市科技局、银保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保障清单以外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主体皆可平等依法进入。配合国家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市发改局、市商务局负责)

二、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7.优化惠企服务。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扩大直达资金覆盖范围,建立资金分配、资金拨付、资金监控三位一体、上下贯通的工作模式,提高直达资金分配效率。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缩短税务部门退税办理时间,建立日常退库监督和预警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税款退库工作效率,做到随收随审、随审随办。督促指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监测延期贷款到期偿还情况,加强风险防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招远支行、银保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提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服务支撑能力,支持金融机构掌握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提升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信易贷”、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开发产品和服务,通过手机银行等方式自助完成贷款发放,支持银行增加信用贷款占比。(市发改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税务局、供电公司、人民银行招远支行、银保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9.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执行情况排查整治,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快建立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三位一体”评价体系,在规模以上企业大力推行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全面推动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扩大贯通领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选高校院所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利用专利开放许可等机制,提高专利转移转化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1.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的各类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将公示时间由45天压减为20天。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优化注销平台功能,对部分存在轻微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待其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落实新版《企业注销指引》,解决企业注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行政指导。(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水电气暖网等行业服务。明确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接入标准,简化接入审批流程,公开服务内容、资费标准等信息,加快推进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11月底前组织开展相关公用事业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收费行为。持续推进转供电环节电价整治,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优化办电服务。2021年底前,实现全市范围内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将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零申请”服务的低压非居民用户电网办电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对城市规划区内10千伏高压新装企业用户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红线。(市发改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4.优化宽带接入和安装服务。对物业指定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运营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基础电信企业通过擅自添加业务限制用户携号转网等违规行为,推动实现携号转网异地办、网上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5.规范改进中介服务。开展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对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收费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20%,整治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行为。严厉查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明码标价不规范、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9月底前,调整完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对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实行“零门槛”“零费用”申请即入。(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6.规范提升认证服务。以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领域为重点,公布认证机构的认证领域、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认证证书状态等信息。推行绿色产品认证等新型认证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行动,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代理,依法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代理、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重点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调整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技术手段运用,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等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首贷等支持力度,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人民银行招远支行、银保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健全企业投诉受理、办理和反馈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组织清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市财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2.进一步畅通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不断降低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提高行政诉讼出庭率,严格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持续抓好国家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落实,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扩大有效投资

24.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能。加大对投资项目的落地扶持,简化、整合报建手续,12月底前,公布可由项目单位编制申请材料的事项清单。规范调整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等审核流程,深化“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推行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减少投资项目受理审查材料数量,缩短审批时限,逐步扩大可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12月底前,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要求提供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审核意见”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要求提供的“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两项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区域内,督促完善“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12月底前,供地比例由不低于30%的新增工业用地扩展到全部新增工业用地,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7.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数据标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12月底前,建立系统数据监测与预警分析机制,及时监控城市工程审批系统运行及与其他业务系统联通情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行为和时间管理,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事项,制定并公布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将技术审查、方案审批等预先审查环节和施工图审查纳入审批环节全过程。(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制度性文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根据国家安排部署,10月底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治理,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激发消费潜力

30.便利新产品市场准入。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推动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帮助企业解决认证认可衔接等问题。12月底前,在机械、化工、食品、电器等行业领域大力培育“同线同标同质”企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降低物流成本。引导、支持全市推进快递物流体系“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和“农消对接”,大力发展共同配送,整合邮政、供销、商贸、快递、交通等物流资源,提升物流整合能力,逐步实现物流公司信息数据共享、线路统一规划、商流物流统仓共配,进一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优化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探索创新营业性演出审批(国内)容缺受理机制。选择位于景区周边、自然人文特色突出的优势区域或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开展旅游民宿建设试点,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放宽二手车经营条件。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持续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秩序,不断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流程,提升企业设立审批服务水平。(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开放服务水平

35.优化外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12月底前,清理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加大出口信保支持。深化“政府+信保+银行”合作机制,发挥出口信保增信分险和“鲁贸贷”政策撬动引导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确保信保覆盖面只升不降。着力扩大保单融资规模,短期险保单融资规模争取增长8%以上。(市商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7.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21年底前,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受理,逐步实现监管证件电子签发、自助打印。推行“互联网+稽核查”,2021年底前实现网上送达法律文书、提交资料、视频磋商及在线核验等,提高稽核查工作效率。(烟台海关招远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实现集团内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烟台海关招远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民生保障服务

39.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专业养老组织运营。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省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不满一年的每人每月200元、3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1.2倍差异化补助。(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加强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诊所设置,积极推进诊所备案制管理,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服务行为。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行“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服务模式,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支持零售药店依法依规开展药品网络销售。(市卫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1.精准实施社会救助。充分利用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科学确定救助对象,合理分配救助资源。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压缩审核确认时限,审核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确认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12月底前在全市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和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服务中心、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标准化梳理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事项同源管理,数据同源管理和服务同源管理。强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建设业务中台,推动业务运行系统联通,实现业务办理数据实时、准确、全量归集。持续扩大统一身份认证覆盖范围,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推动政务服务规范化,不断推进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网上办理深度,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广大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4.根据国家出台的关于优化车辆检测政策文件,规范提升车辆检测站服务,优化检测流程和材料,减少群众车检排队等候时间。增加车检服务供给,按照上级要求探索允许具备资质、信用良好的汽车品牌服务企业提供非营运小型车辆维修、保养、检测“一站式”服务,加强对伪造检测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推动检测机构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加大对检测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5.优化公证服务,规范和精简公证证明材料,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实现更多高频公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动降低偏高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6.着力缓解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8月底前实现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11月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市医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对公布的证明事项实施清单进行动态调整。防止边减边增,行政机关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不得索要清单之外的证明。(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48.创新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式,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49.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有效期限、收费等要素。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有关办法,严肃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相许可。(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0.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推进各部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升招标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清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的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奖项等不合理投标条件。(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1.2021年底前,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2.2021年底前,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改革的政策文件,推动实现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事项同标准、无差别办理。2022年底前,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政务服务事项集成服务相关标准,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3.11月底前,根据国务院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文件,持续扩大电子证照的应用领域。(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4.优化部分高频事项服务,根据国家部署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2022年底前在全市全面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5.坚持“放”“管”并重。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管部门分领域同步制定全市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细则,同步调整监管范围、优化监管方式,形成审管协同、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监管运行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完善修订裁量基准,规范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等,从源头上预防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入探索包容免罚清单制度,进一步扩大清单事项的涵盖范围和执法领域,按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9月底前完成清单事项的调整公布工作。(市司法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7.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持续推动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改进完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8.组织对取消和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回头看”,分析查找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监管漏洞,完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9.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领域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有关意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管精准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0.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和方式,打破部门界限,形成监管合力。(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1.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等新兴媒体广告的监管,利用大数据广告监测平台,对直播类广告实施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2.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力度。对辖区认证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儿童用品、家电、电子电器等重点领域的获证产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开展双随机抽查,确保认证活动持续有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3.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的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组织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宣贯培训,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中的应用;以“购销合法性,储运合规性”为重点,加强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64.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依法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厉打击消防技术服务弄虚作假行为。(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5.按照烟台市统一部署,推动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加强产权执法司法平等保护。(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6.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强化刚性约束。按上级要求对限制交易、阻碍商品和要素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调查;依法查处企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执法力度;对平台企业垄断开展调查,围绕医药、公用事业、建材、教育培训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调查,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7.完善改革评价机制。围绕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改革举措,建立企业和群众常态化评价机制,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汇集广大群众意见建议,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逐步将各项重点改革举措纳入评价范围。注重差评整改,建立评价、反馈、整改有机衔接的工作闭环。(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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