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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59M/2021-17964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招远市交通局 组配分类: 事项清单

招远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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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系统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不定项勾选)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具体到条款内容)

涉及的科室(单位)

 

1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港口临时岸线使用检查

港口临时岸线使用检查

港口临时岸线使用人

是否存在港口岸线用途和使用方案与批复不一致的情况;承诺书履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批准。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在港口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范围、用途、恢复措施等事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修订)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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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2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公路水运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 11 号修正)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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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公路水运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市场督查

重点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水运建设市场监管和市场主体行为,主要包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等方面法规制度的执行和监管情况,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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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公路水运铁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督查

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

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12 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80 号修正)第四十二条:“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交通工程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市地方公路建养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5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城市交通的监督检查

车辆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安全生产情况等,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此项事项由各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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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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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企业

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如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资质保持情况、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配备情况,是否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企业是否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是否按照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企业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2.《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审核、核准等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第2号公布,2020年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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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经营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经营企业

港口理货企业市场行为;港口理货企业是否存在兼营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 《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四十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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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检查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

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包括:《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 第七十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的下列保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 (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 (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的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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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是否超出许可范围;港口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满足从业资格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第六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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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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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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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企业检查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经营企业

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合规经营,加强网络监测。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有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第二十六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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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营企业抽查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营平台运营企业

对企业监控平台(含企业自建平台和社会化平台)功能、数据等进行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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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对公路的监督检查

对除跨设区的市和国省道改线以外的重大渉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抽查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1.重大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2.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3.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局内部联合检查事项

部门联合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七章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章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

市地方公路建养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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