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建议办理>农业农村
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86T/2021-20269 组配分类: 农业农村
发文机关: 招远市人社局 承办单位: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9-17 14:20:47 成文日期: 2021-09-17
编号: 第 87 号 会议编号: 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87号:关于“提升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建议的答复

浏览量:

字号:

王学林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人社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20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0】30号)要求,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24元。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提高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要求,全省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2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在同步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同时,市人社局根据《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8】59号)要求,

全面推进落实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项机制”,着力提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一是建立高龄老年居民待遇倾斜机制,自2019年1月1日起,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参保居民加发基础金,65-74周岁的每月加发5元,75岁(含)以上的每月加发10元。二是建立缴费年限与待遇挂钩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我市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在按照政策规定正常计发养老待遇的同时,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人员,每多缴一年,对应再加发基础养老金1元,上不封顶。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持续推进落实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推动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要。

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135228


如果需要下载附件,请扫描左侧二维码,在手机上打开本页面后进行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