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1-09-18 10:16 发布机构:招远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招远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全市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者: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依法管粮、依法治粮,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要求,现对全市粮食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收购环节

1.粮食收购者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收购者不得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或其他款项。

2.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粮食应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二、储存环节

1.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应按规定使用仓储设施。

2.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必须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三、销售出库环节

1.粮食存储企业要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2.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要严格把控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一概不能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运输环节

粮食收购者、粮食存储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使用运输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五、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2.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3.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4.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5.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6.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7.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8.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9.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统计制度执行方面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七、粮食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不得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其他涉粮违法违规行为。

本告诫函自发布之日起,各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上述告诫内容。市发展和改革局将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对告诫后仍未整改的,对照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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