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就近服务,高效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委托下放镇街办理的通知》(招政办字〔2021〕28号)的要求,现将原由我局审批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镇、街道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事项为:
(一)依法审批并核发我市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国土空间规划施行后的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依法对上述审批的村民住宅建设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办理规划核实。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其他类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不在本次委托范围;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施行后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不在本次委托的范围。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5.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实施时间
自2022年1月20日起,请申请人前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上述委托事项。
特此通告。
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