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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D/2022-00222 成文日期: 2022-01-25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部门解读】关于贯彻《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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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3日,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对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施行。为加强《条例》的组织实施,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2月27日,市公安局结合烟台市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初步制定形成了《招远市关于贯彻<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30日,起草并向社会发布了《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明确了我市禁止燃放区域。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7日,先后征求相关部门和市级领导意见,经修改完成后,形成《招远市关于贯彻<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建立市燃放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及时召开工作机制会议、联络员会议和专题会议,认真落实定期报告、重点工作专项部署、重要情况通报反馈、重大事项联合督办等工作制度,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重点任务。

1.加强宣传发动。一是开展集中宣传。组织开展禁放集中宣传活动,在禁放区域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禁放主题活动的集中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同步跟进,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共同响应、共同发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二是抓好全面宣传。加大禁放工作宣传力度,让禁放政策家喻户晓。三是强化重点宣传。以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商店、物业服务企业、婚姻登记处、学校等场所为重点,采取通过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多种形式向手机用户发布烟花爆竹禁放短信,不断扩大社会知悉面。

2.加强区域管控。一是划定禁放区域。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镇(街)、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抓好辖区内禁放管控任务部署实施。三是突出重点管控。农历小年、除夕、初一、元宵节等节日期间,实行全天一级禁放管控措施,并重点加强巡查管控。农历小年(腊月二十三)至元宵节(正月十五)期间,除实施一级禁放管控措施的日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措施,在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部署管控人员,及时规劝阻止燃放行为。正月初五至元宵节期间,加强对沿街商店、宾馆酒店的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劝阻商铺、企业开业燃放行为。

3.加强源头整治。春节前,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从源头上切断非法渠道。一是开展联合整治。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配合联动,对设摊销售、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确保禁放区内“零销售”。二要加强外围管控。以防“回流”为重点,加大对禁放区外边界部位的管控力度,严防禁放区外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三要注意疏堵结合。管控工作中,既要及时制止市民违规燃放行为,又要积极鼓励市民主动上交烟花爆竹,自觉放弃燃放行为。

4.加强执法查处。一是严格依法查处。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二是突出典型案例曝光。对发现的非法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挑选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联合新闻单位予以曝光。三是加强指导培训。制定查处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执法的指导意见,同时积极开展专题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基层执法人员迅速掌握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纠纷,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谨、公正文明。

联系单位:招远市公安局

联系人:王爱善

联系电话:0535-809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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