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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386T/2022-00063 成文日期: 2022-01-07
发布机构: 招远市人社局 有效性: 有效

[招远市人社局]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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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并在当地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了失业登记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③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自最新一条失业登记之日算起);⑦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⑧被政府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村失地人员;⑨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怎样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携带那些材料?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除了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外,还应分类再提供下列材料: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子女在校读书的要提供在校证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单亲和抚养的相关证明、子女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书;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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