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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5004267108/2022-06597 成文日期: 2022-11-14
发布机构: 招远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媒体视角

【媒体解读】今日招远:使用城市空间发布户外广告,收费!

浏览量: 来源:今日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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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招政发〔2022〕47号)(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解读《办法》。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资源的范畴、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费用征收管理及收费标准等内容。

近年来,我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相对滞后,广告收费标准不明晰,很多户外广告随意设置,给城市市容管理带来一些问题。为此,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省内管理成熟地区的经验,制定出台了《办法》,对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提升城市形象将起到重要作用。

户外广告资源的范畴。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围挡、候车亭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造型以及临时性的布幅、彩旗、气球、充气装置等户外广告。

“需要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部分缴费主体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广告经营权;另一部分是利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的,这部分缴费主体主要是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是利用交通工具设置车载实体广告和电子屏幕广告,这类广告跟随车辆移动,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广告设置者通过这种广告宣传获取经济收益,因此也纳入收费范围。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利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由市财政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广告经营权。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权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暂不宜实行招标、拍卖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该自行拆除。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优先获得经营权。

费用征收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备案等工作,并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按照“票款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其中,凡是在建(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围挡、候车亭载体上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标志牌、实物造型,以及临时性悬挂的布幅、彩旗、气球、充气装置等均需缴费。店铺设置的门头牌匾,小于等于10平方米的不收费;但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的部分要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元收费。不收费的是只标示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益广告,但需要向综合执法局进行备案。(记者 王志嵩 郭杨)

报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nrq7axfpUPYnTC4_SSK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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